安全是煤礦永恒的主題,如何控制煤礦事故,歷來是國家和煤礦企業的領導、職工關心與探討的重要課題。隨著《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頒布實施,明確了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的制度,將煤礦安全納入了國家行政執法管理的范籌。這為強化煤礦安全監察,促進煤礦安全管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打下堅實的基礎。
國家安全監察,是我國煤礦安全監察史上新的創舉。如何充分發揮作用在國外已有成功經驗,但怎樣結合我國國情具體實施安全監察,以有效控制煤礦事故,特別是減少重大傷亡事故,尚需在實踐中摸索。現根據本人多年對煤礦現場安全監察和管理工作的探索,就如何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減少重大事故,略抒淺見,以期拋磚引玉,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有所裨益。
1 控制煤礦重大事故是安全監察的基本目的
煤礦重大事故,是指影響范圍大、傷亡人員多(1次死亡3人及以上)、中斷生產時間長、井巷工程和設備損壞嚴重的事故。常見的有瓦斯、煤塵爆炸,礦井火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突然涌水,沖擊地壓和大面積冒頂等。具有突發性、災難性、破壞性、繼發性等特點。事故發生后救災難度大,善后處理復雜,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極壞。
我國在煤礦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煤礦事故歷年來呈逐年減少趨勢。但少數國有煤礦隨著自主權的增大,尤其是鄉鎮煤礦大多為個體或集體辦礦,本身安全條件差,而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管理,減少安全投入,導致近幾年來安全狀況惡化,特別是重大事故抬頭。據統計,2000年全國煤礦事故死亡5823人,其中3人以上重大事故發生444起,死亡3099人,占53%。鄉鎮煤礦事故最為嚴重,全年產量僅占全國總產量的四分之一,而死亡人數達3952人,占68%;其中重大事故發生331起,死亡達2138人,占全國重大事故的39%。由此可見,控制煤礦重大事故,是減少煤礦事故的關鍵。安全監察的宗旨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因而應當先從防范煤礦重大事故入手,重點控制煤礦重大事故的發生,從根本上改變煤礦安全狀況不好的局面。
2 強化鄉鎮煤礦安全監察是減少煤礦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徑
鄉鎮煤礦點多面廣,煤層賦存復雜,生產設備簡陋,安全技術管理水平低,素質差,抗災能力薄弱,安全環境惡劣,是煤礦事故的多發區。例如湖南婁底辦事處轄區內有鄉鎮煤礦1000余個,煤礦生產能力最大的6萬t,最小的1000t,平均不足1萬t。在有的產煤鄉鎮,相隔十幾米或幾十米就開一個煤井,煤礦星羅棋布,見煤就采,亂采濫挖,根本無安全條件可言。地方政府對關井壓產和關閉非法礦井等做了不少工作,但難度大,反彈現象多。據不完全統計,轄區內無證開采小窯不下200個,有證而不符安全生產條件者,粗估不少于三分之一。因而事故也接連不斷,僅2001年以來就發生了1月4日新化溫塘鎮后家沖煤礦透水死亡20人、2月23日漣源斗笠山鎮煤業公司黃港井瓦斯爆炸死亡21人的特大事故。以上事實和全國煤礦事故統計資料充分表明,鄉鎮煤礦是重大事故的集中地。因此,加強鄉鎮煤礦的安全監察,對于減少煤礦重大事故具有決定作用。
根據目前鄉鎮煤礦的現狀,首先要從源頭把住鄉鎮煤礦辦礦關。地質礦產部門和煤炭管理部門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規范辦礦。必須嚴把采礦許可證發放關,按國家開采技術政策,合理煤田開采布局,控制辦礦數量,新辦礦井要具備基本的生產技術條件,并有一定生產規模,正規開采。杜絕隨意開井口亂采濫挖現象。還要嚴把生產許可證發放關,對不符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不得發證,不準生產。
其次是對現有雙證齊全礦井的重新審查驗收,凡不符安全生產條件者,一律停產整頓,限期達到要求。否則,由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37條規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組織對鄉鎮煤礦清理整頓,對無證非法開采礦井和獨眼井,一律不準生產,并責令關閉。
3 加強“一通三防”監察是減少重大事故的關鍵
“一通三防”事故主要有瓦斯煤塵爆炸、煤和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和火災事故。其中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事故危害最為嚴重。據統計,2000年全國煤礦瓦斯事故死亡3313人,占總死亡人數的57%,發生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337起,死亡260人,占重大事故死亡人數的85%。由此可知,控制住瓦斯事故就基本控制了重大傷亡事故。因此,煤礦現場安全監察的重點,應放在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監察上。
對“一通三防”工作的監察,應主要抓住以下幾個方面:①監察礦井通風系統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對存在通風裝備不完善、通風能力不夠、工作面風量不足、不合理的串聯通風、循環風、擴散風等問題的礦井或工作面,必須停產整頓。②監察“一通三防”的管理制度。對是否有礦井通風管理制度(包括通風機構、通風系統、風量測定與調節、通風調度值班、通風設施等),瓦斯管理制度(包括瓦斯檢查、監測、瓦斯積存超限處理、盲硐管理、防突管理等),局扇管理制度,防塵防滅火制度,通風儀表管理制度等主要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③對“一通三防”技術措施進行監察。檢查通風、防瓦斯、防突、防火等技術措施是否齊全、合理、可靠,在現場執行是否到位。④檢查“一通三防”隱患的排查情況。檢查井下有無瓦斯超限、積聚、盲硐、高溫點、突出危險工作面等重大隱患,檢查煤礦對這些隱患的查處情況。⑤檢查通風管理和瓦斯檢查人員的培訓與素質情況。檢查瓦斯監測儀表完好情況。通過上述從通風系統,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到現場落實等方面的監察,達到完善系統、健全措施、強化管理、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目的。
4 重視安全培訓和投入的監察是夯實安全生產的基礎
任何事故都是因人、管、物、環四個環節存在漏洞引起的。人和管理因素的優劣主要由人的安全思想和技術素質的高低決定,物和環境因素的好壞,主要與安全投入的多寡相關。因而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素質,從而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人的自主保安能力。保證基本安全投入,消除危險物源,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從而提高礦井的抗災能力,無疑是防止煤礦事故的基礎。所以,對煤礦礦長、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對工人的崗位培訓,必須納入安全監察的主要內容。同時,對煤炭企業的安全投入,安全設施、裝備情況也要做為安全監察的重點來抓。對安全培訓、安全設施、技措工程等達不到要求,安全生產無基本保障的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39條、40條、41條之規定停產整頓。
5 理順安全監察與管理的關系是以監察促管理的有效措施
新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將安全監察與管理分開,形成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的煤礦安全新機制,這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上的里程碑。正確處理安全監察與管理的關系,對強化煤礦安全工作,遏制煤礦事故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我們在對煤礦的安全監察過程中,大多數煤礦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能認識到國家實施煤礦安全監察是對煤礦安全工作的強化,是煤礦安全工作的動力和保障。一般能積極配合安全監察工作,并將內部的安全管理抓得更緊,效果明顯。但也有少數煤礦存在糊涂認識:一是認為煤礦安全由國家監察,企業沒有監察職能,煤礦的安全機構可以裁減;另一種認為國家安全監察凌架于企業之上,是壓抑煤礦的婆婆,存有逆反心理。這些都是不利于煤礦安全生產的。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和企業安全管理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不可分割,更不能對立。因為監察和管理目的都是為了減少煤礦事故,保障安全生產。所不同的是國家安全監察屬于國家行政行為,較以前增加了法制效力,使安全工作的力度進一步加強;管理屬于煤礦行業安全管理行為,煤礦的安全機構除負責安全管理職能外,仍具有按企業規章查處事故隱患,處罰違章行為的企業內部安全監察職能,因而其任務更重,其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同時,安全監察和安全管理應密切配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對礦井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超前分析,采取預防措施,嚴格管理,按章辦事。對現場要做到經常性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另外,還要注重災變的搶救工作,編制完備的災害處理計劃,從領導到職工都要掌握災變搶救和自救知識,一旦發生災變時能從容應變,妥善處理,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6 依法執法是減少重大事故的有效手段
隨著政企分開,企業按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因經濟利益的驅動,違法辦礦、違章冒險生產而發生事故的現象屢見不鮮,這與法制觀念淡薄,事故處理不嚴密切相關。因而要減少煤礦重大事故,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嚴格執法。
首先要大力宣傳《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尤其要大張旗鼓宣傳學習《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規,使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人員能掌握法規依法行政執法,使煤炭行業職工能增強法制觀念。按煤礦安全法規的要求組織生產。其次是對非法礦井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予以關閉和整頓,對強行違法開采者,嚴格按《煤礦安全處罰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消除重大事故多發易發區。其三是落實地方政府領導(主要是縣、鄉兩級)和煤炭企業領導對煤礦安全的職責,從而增強地方政府對煤礦安全管理的力度,增加煤礦領導的安全責任心,使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規能落實到位。其四是認真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查處事故,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其五是加強安監隊伍建設,健全機構,提高素質,完善配套法律法規,理順與政府、企業的關系,提高監察水平和工作效率。
總之,減少煤礦事故是國家和煤炭企業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標與職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應以防止重大事故為主,抓住鄉鎮煤礦和“一通三防”兩個重點,堅持預防為主,將監察、管理、裝備、培訓有機地結合起來,以監察為龍頭,以管理為中心,以培訓為基礎,以裝備為保障,以法治為手段,全面提高監察和管理水平,增強礦井的抗災能力,逐步減少和控制煤礦重大事故,促進煤炭工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