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如何圍繞國家局的中心工作,搞好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已成為擺在煤礦安全監察部門面前的迫切任務。我們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突出重點、分類監察,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首先是開展以瓦斯治理為重點的執法監察。瓦斯事故是制約小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大問題,小煤礦要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壁式采煤為基礎的瓦斯治理措施。近期,我們將在總結湖南婁底地區集中執法經驗的基礎上,組織一次以瓦斯治理為重點的專項集中執法活動,抽調部分省局和辦事處的業務骨干,對瓦斯災害較嚴重的重點地區進行聯合執法活動。同時,我們還將對全國小煤礦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現狀進行摸底調查,做到突出重點、分類監察,并要求地區監察機構結合轄區內小煤礦的安全狀況,開展以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專項監察,達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目的。
其次是組織開展監察指令執行情況的督查。我們將會同政法司和監察一司,開展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執法文書和各項監察指令落實情況為重點的專項督查,通過督查掌握重點地區執法到位情況,分析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
第三是提高煤礦事故查處的結案率。根據國務院302號令的規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今年以來鄉鎮煤礦發生的重特大事故處理結案情況進行檢查。屬省級監察機構處理的,要督促其抓緊結案,上報批復。同時,配合行政監察部門對事故責任人處理決定的落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促進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礦企業切實接受事故教訓。
二、建立和完善執法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水平和效能
一是制定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計劃。按照國家局的工作重點,按季度制定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明確全國鄉鎮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目標、內容、重點和措施。各省局和辦事處要根據國家局的總體部署,結合轄區內鄉鎮煤礦實際,研究制定各自的季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方案,建立安全目標監控機制,確保全年執法目標的實現,并根據轄區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調整執法方案。
二是建立執法報告、執法統計和執法分析制度。我們將定期統計鄉鎮煤礦監察執法情況,全面掌握執法動態,定期進行執法分析。從分析監察執法情況入后,掌握執法工作的內在規律,并根據鄉鎮煤礦傷亡事故的頻率分布和趨勢,研究改進行政執法的辦法和措施。
三是建立監察執法情況通報制度,在各省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情況統計分析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通報。通報內容包括監察執法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安全隱患;對下達的執法文書指令的落實情況;小煤礦特大事故查處情況,對執法效果進行評價。
四是加強對監察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在上半年召開西南片區會議的基礎上,召開東北和西北兩個片區的監察執法工作座談會,交流執法經驗,研究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同時,將總結辦事處的典型經驗,及時加以推廣,通過典型引路,帶動煤礦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的整體推進。
五是改進工作作風,加強調查研究。從今年年初以來的煤礦安全形勢看,1—7月份,鄉鎮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占煤礦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4%和66.9%。我們將針對鄉鎮煤礦多屬非公有制企業的特點,積極開展小煤礦安全投入機制、安全風險抵押、派駐安全監督員、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政策的研究,提交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調研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同時,建立鄉鎮煤礦安全監察監控計算機系統。
三、立足防范,關口前移,積極推進事故防范機制的創新
首先,建立煤礦安全狀況評價制度。根據礦井自然災害程度和安全生產條件,近期,我們將研究和部署對已通過省級人民政府驗收的鄉鎮煤礦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即A級:安全;B級:基本安全;C級:不安全。凡不安全礦井要進行重點監控。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建議地方政府吊銷有關證照,依法予以關閉。
其次,實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監控治理責任追究制度。根據《煤礦重大安全隱患監控治理責任追究辦法》,我們將要求重點省區提出所轄區域內鄉鎮煤礦重大隱患報告,及時報送地方政府,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加強監管,同時抄報國家局。我們將加強建檔立案,跟蹤監察。
第三,建立不安全小煤礦公告制度。按照國務院安委辦下發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小煤礦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定期在媒體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同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下達監察指令。
第四,提高小煤礦安全生產準入標準。我們擬與國家經貿委協商,在“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對其安全生產條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審查,嚴把“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關。凡不具備條件的,一律不得通過年檢;超過整改期限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要吊銷有關證照。
第五,建立小煤礦技術進步引導機制。小煤礦經整頓后,標準有所提高,但技術落后、裝備水平低的問題仍沒有根本轉變。因此,我們考慮與煤炭工業協會研究,在引導小煤礦技術進步方面盡快建立新的機制,研究政策,積極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