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監管工作,促進煤炭生產秩序的根本好轉,國家經貿委近日發出《關于加強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 加強有重點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在《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前,將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原中央國有重點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能,委托省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各地煤炭管理部門要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對這些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重新審核發放工作。
二、 做好停產整頓小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重新審核發放工作
(一)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審核發放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
(二) 對于應關閉的小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要全部依法予以注銷或吊銷。
(三) 經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合格的小煤礦,要及時重新審核發證;驗收不合格的小煤礦,要依法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四) 在小煤礦停產整頓期間,暫停對小煤礦核發新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五) 經驗收合格的礦井,必須申請領取換發新的煤炭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的,一律視為無證礦井,予以關閉。小煤礦較多、核發任務較重的山西、貴州、四川、湖南省等,可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
三、 嚴格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一) 煤炭生產許可證正副本由國家經貿委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
(二) 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在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年檢工作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頒證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頒發或注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后,必須及時予以公告。
(三) 要認真依法履行職責,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按照審批權力與責任掛鉤的原則,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濫發證照,否則要嚴肅查處;導致發生特大責任事故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要做好礦長資格的業務培訓和礦長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
(五) 要加強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定期開展對煤礦生產資格的核查,如發現其不再具備煤炭生產許可證條件,應立即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經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核發。
(五) 要加強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定期開展對煤礦生產資格的核查,如發現其不再具備煤炭生產許可證條件,應立即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經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