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都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具體執法行為,是《安全生產法》賦予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的法定職責。但在實際執法中,如何依法依規確定區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是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簡稱事故隱患),并正確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值得我們深入探討和研究。
正確理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與事故隱患的含義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這一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明確規定有具體的禁止性條款和責任條款。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作業規程、技術條件等規定,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又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對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和標準規定,存在事故隱患,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排除或者消除,確保安全生產。
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中,如何明確分辨兩者,并正確對待和準確處置?《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由此可見,兩者的性質不同,就決定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過程、執法方式和執法結果的不同,當然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也是不同。
正確辨識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法律屬性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與其他的違法行為一樣,除了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對當事人如何處理的依據就是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如,《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和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等等都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監部門除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外,按違法情節輕重,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事故隱患具有潛在性、隱蔽性和動態性的特點,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別是物的危險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極有可能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而,只有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作業場所、設施及設備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這些事故隱患,判定依據除相關法律法規外,主要是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類標準,尤其是強制性標準,比如《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1992)、《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和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03)等等。對事故隱患的處置,就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的要求,排除或者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正確適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法規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除了要求當事人改正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排除。筆者認為,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并從法理上來理解,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當采取不同的執法方式區別對待。
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當場糾正,或者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程度輕重不同,堅持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而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必須要認真對待,因事故隱患是事故發生的前兆,從理論上講,只要隱患存在,事故就會必然發生。同時,要把事故隱患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注意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安全生產標準要求,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責令立即停止作業等處理措施等相應的處理措施。對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作者單位:臨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