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有效。
2) 高架起重機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3) 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必須在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
4) 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裝置。操作室內應鋪絕緣膠墊,不得存放易燃物。
5) 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需超負荷時,應經計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6) 懸臂式起重機工作時,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制造廠無明確規定時,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過78°。如必需超過規定的最大仰角時,應經過計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起吊。
7) 未經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裝。
8) 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作一次全面技術檢查。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制造廠無明確規定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①. 靜負荷試驗。應將試驗的重物吊離地面10cm,懸空10min,以檢驗起重機構架的強度和剛性。靜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對于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25%;對于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00%。試驗中如發現構架有永久變形,則應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使用。
②. 動負荷試驗。應在靜負荷試驗合格后進行。試驗時應吊著試驗重物反復地卷揚、移動、旋轉或變幅,以檢驗起重機各部的運行情況,如有不正?,F象則應更換或修理。動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