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防治水機構是否到位。
是否建立防治水領導機構,
是否成立了地測防治水專門機構并做到“三定”(定機構、定人員、定職責),
是否成立了專職探放水隊伍,
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是否配備齊全,
防治水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建立齊全。
二查防治水基礎資料是否健全。
是否編制了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是否編制完成了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并進行審定,
是否建立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氣象資料、探放水成果、水害預測預報、積水區域、井巷出水點等相關基礎臺賬。
三查探放水措施是否落實。
是否嚴格執行探掘分離制度;
是否配備了不低于200米的探水鉆,
探水超前距離能否保證30米以上;
探放水作業是否有專職探放水隊進行,
探放水隊專業人員是否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是否編制了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
是否嚴格執行采掘工作面探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制度。
四查隱患排查是否到位。
是否制訂了隱患排查制度并執行到位,
是否嚴格執行一周內由礦長組織不少于1次的隱患排查,
是否做到隱患排查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隱患排查整改是否實現閉合管理
五查是否深入開展防治水培訓。
是否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相關培訓記錄檔案是否存檔;
培訓內容是否涉及《煤礦防治水規定》、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
培訓內容是否有本礦水文地質情況、作業規程、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
是否制定了水害應急預案,
是否開展救災演練。
六查防治水責任是否落實到位。
是否嚴格執行礦領導、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入井帶班跟班,
是否嚴格執行煤礦礦長、施工單位項目部經理、監理單位總監外出請假;
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是否到位,
施工項目部專業技術人員是否配備齊全,
施工項目部經理及班子成員相關資質是否有效,
勞動用工是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
施工組織設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三方會審是否到位;
監理工程師是否配備齊全,
監理工程師相關資質是否有效,
監理日志、監理相關記錄是否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