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任務逐項落地,“一證式”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排污許可制的先進性和生命力正在不斷顯現。陜西率先啟動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試點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舉措。通過四年的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實踐,筆者發現,地方在排污許可制改革進程中,還存在制度銜接、管理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問題亟待改善。
一是完成全覆蓋尚有差距。當前,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706個已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但要實現全覆蓋,除了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成果為基數外,還應綜合考慮環境統計、環評“四級聯報”等相關數據,在政府各部門的通力協作下摸清新增企業數,配合清理整頓,確保全部納入。
二是環境管理制度銜接需到位。當前,多項環境管理制度與排污許可管理的責任邊界有待理順,技術部門應及時完善排污許可技術銜接體系,綜合考慮《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制定相關要求,研究解決“超許可量(超總量)”等問題。清理整頓中,排查無證、強化證后監管兩步與生態環境執法密切相關,但目前基于排污許可的環境執法方式尚未形成。
三是環境管理等級設置需調整。比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實施成本較高,而目前核發的很多行業為小企業,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許多企業為取得排污許可證而做出的自行監測方案,在實際的生產運營過程中難以落實環境監測要求。
四是排污許可證后管理保障工作需完善。行政審批事項與排污許可還需深度融合,在法律層面有待完善。環保稅復核機制的復核內容與復核方式仍需進一步探索研究。各環境管理平臺數據暫未實現互聯互通,管理平臺下行數據接口暫未對全國開放。
總體來看,排污許可證尚未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仍待加強,法律法規有關責任規定還不健全,按證管理機制尚未建立,管理效能有待進一步發揮。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加快行政立法,確立核心制度地位。加快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完善技術體系。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需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其成功經驗也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定。目前,建議在出臺《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及配套的規章、政策時充分考慮與《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銜接,在確保原有數據管理流程的基礎上,指導基層開展具體工作,確定數據交換共享銜接節點。同時,明確執行報告真實性和自行監測數據的監督管理部門,夯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促使排污單位“按證排污,自證守法”。加快完善配套的規章和技術規范,用科學的技術體系和統一的數據鏈條構建閉環的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模式。
二是厘清證后管理職責,健全管理機制。建議從法律層面厘清行政審批和證后監管的責任邊界,完善批管銜接聯動機制。盡量將排污單位相關權利義務整合,并在排污許可證上載明,實現“一證式”管理。建議研究制定排污許可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相銜接的總體方案,體現“三線一單”等制度分區管控差異化標準和管理要求,通過宏觀到微觀制度的整合與銜接,拓展排污許可的制度功能,使排污許可具備作為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核心制度的能力,逐步實現排污許可與環評在名錄、標準、表單、平臺、數據上的統一。深化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許可排放量作為固定污染源總量控制指標,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考核固定污染源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寫入《“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融合環境管理技術規范體系,統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推動固定污染源排放數據的真實統一。
三是分層培訓,提高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加快證后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建設。排污許可制改革涉及面廣、任務重、政策新、行業規范多,不僅需要加強對企業填報人員、技術審核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培訓,同時也應從人力、物力、財力等多方面加大對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工作的投入,將環評、執法、監測等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納入培訓范圍,以強化排污許可工作的銜接配合,構建良好的協作機制。
四是運用大數據平臺創新管理手段。建議推進生態環境數據管理與行政許可審批等系統互聯互通,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實現生態環境業務數據共享,開展固定污染源數據的關聯整合,打開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下行數據接口,促進業務協同。在企業守法方面,提高企業在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方面的按證管理能力,降低企業按證管理的難度和成本,服務企業優化營商環境。在政府監管方面,積極探索大數據分析,構建固定污染源一體化信息平臺,研究排污許可證和執行報告質量自動檢查功能,逐步接入執法信息,對接污染源在線監控數據,推動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二維碼排污許可信息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