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機制作為主要手段
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比較完善,能夠及時將不具有競爭力的落后產能淘汰出局。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實行的是政府干預程度低、經濟活動自由度比較大的自由市場經濟模式。這些國家的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制度比較完善,價格扭曲現象較少,能源成本、環境成本、社會成本能夠充分反映到企業的生產成本中,因此,落后產能就基本等同于成本高或質量差,技術水平落后的企業生產力,在市場競爭中自然難以生存。
政府進行主動干預
日本是較多采取政府干預手段的發達國家,日本政府積極采取措施推進落后產能的退出,以更快地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目標。具體做法包括:(1)設備注冊制度。(2)制定準入標準。(3)淘汰落后設備。(4)政府補償。雖然對產業發展有較多的直接干預,但是日本政府也認識到應當主要通過市場手段解決產能過剩與落后產能問題。日本官方發布的《七十年代展望》就指出,應嚴格抑制過分的政策干預與產業的過度保護,產業政策的應用應限定在市場失敗的領域。
強制與激勵相結合
發達國家在淘汰落后產能方面,還采取了強制與激勵相結合的做法。
(1)管制和標準是提高能效的強制性政策,規定了相關產品、設備、系統如電動機、鍋爐等的最低能效強制性標準。美國1980年開始實施強制性能效標識制度,1992年開始實施自愿性節能認證“能源之星”,美國采購法以及幾個總統令都規定政府必須采購“能源之星”認證產品。(2)財政政策,包括強制性的稅收、稅收減免、投資賦稅優惠以及為促進能效提高建立的投資銀行放貸標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激勵企業實現對最低標準的超越。美國《2005年能源法案》規定,對安裝特定節能技術實施20億美元稅收激勵;日本對使用列入目錄的111種節能設備實行特別折舊和稅收減免優惠,減免的稅收約占設備購置成本的7%。
發達國家為了鼓勵企業改善能效水平、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正在越來越多地采用氣候變化稅、碳基金、排放交易計劃等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