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supportLists]-->第一章<!--[endif]-->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丟失、被盜和爆炸事故的發生,防
止被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if !supportLists]-->第二條<!--[endif]-->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
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項目部所屬各施工隊。
第四條 爆炸物品使用單位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負總責。物
資管理部門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爆破作業單位負責使用過程的安全。
<!--[if !supportLists]-->第五條<!--[endif]-->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操
作規程,建立崗位責任制。涉爆作業四大員(看守員、保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內部職工擔任。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按規定督促整改和執行處罰。公安處每半年、分處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填發《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對重大隱患,有權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隱患得到整改,并書面上報主管單位和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管內爆炸物品庫要認真制作檔案(臨時存放點列表分項統計),每庫一檔并上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endif]-->爆破器材的選址建庫
第七條 爆炸物品選址建庫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建庫計劃,并將庫房警衛、保管等人員登記表及庫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關資料報經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按指定地點、設計標準建庫。辦理《存許可證》。爆炸物品庫未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不準啟用。
<!--[if !supportLists]-->第八條<!--[endif]-->庫房建筑應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石料實心墻,施工中必須用水泥沙漿砌筑;庫頂采用混凝土澆鑄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庫房門向外開,并實行雙門和雙鎖設置(既里層為裹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庫墻應設置通風口和防護網。
(三)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警戒區內不準架設電線。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嚴禁將火種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防爆的物品帶入倉庫。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九條 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的設置。遠離爆炸物品庫且用量少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主管領導批準,并向公安機關備案,可設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必須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皮柜、安排專人保管、看守、建帳、登記。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
<!--[if !supportLists]-->第三章<!--[endif]-->爆破器材的購買和運輸
第十條 爆炸物品的購買,由使用單位物資部門負責。必須先向所在地縣
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方準采購。
第十一條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必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經銷部門購買。
第十二條爆炸物品的運輸、押運由采購單位負責組織。
(一)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跨省、區運輸的,應在相應的省、區公安機關辦理準運手續。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在白天按指定線路行駛。
(二)運輸爆炸物品必須派公安人員協助、由具有合格證的押運員押運。沿途不準裝卸,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三)運輸爆炸物品到現場庫房,由負責運輸的人員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儲存和使用
第十三條 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驗收合格的專用庫房內,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員專門管理。
(一)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類專庫存放,同一庫內嚴禁存放性質相抵觸、氧化劑、酸堿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爆炸物品堆碼應墊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堆碼整齊,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庫內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的范圍內。
第十四條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要設置明顯的標牌,不準靠墻堆碼,垛間應留有通道,硝銨炸藥垛高一般不超過1.8米,膠質炸藥垛高不得超過1.5米。
第十五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證》后,方準準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記表》,由現場負責人、保管員、爆破員、安全員核對簽字領取當班使用量。
(二)爆炸物品作業消耗及剩余回收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每個施工作業組應指定可靠的監督員負責監督,并填寫監督卡交庫房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爆破作業應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正式爆破工擔任。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業的,由使用外包工程隊的單位派爆破作業人員組織實施。爆破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專人組織指揮,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發出爆破、解除警戒信號。
<!--[if !supportLists]-->第五章<!--[endif]-->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被盜、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庫應制定庫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規章制度并上墻。每庫選派2名內部職工擔負看守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位值班,嚴禁脫崗失控。
(二)庫房要安裝報警器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庫房值班應配備通訊工具。
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天清退入庫。不準將爆炸物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放在庫外,應認真清點,登記入帳,送回原庫。
第十九條 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指定地點妥善銷毀,并及時清理銷毀現場。禁止隨意丟棄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或按規定銷毀外,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內外單位調劑、轉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倒賣、易物、私存、攜帶危險物品。
第二十一條嚴禁向外單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外包工程,不得將爆炸物品承包給使用的民工隊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看守保管員負責整理原始臺帳檔案資料,并移交派出所或公安分處存檔。
<!--[if !supportLists]-->第六章<!--[endif]-->獎懲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if !supportLists]-->(一)<!--[endif]-->認真執行本辦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全年無被盜、丟失、爆炸、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if !supportLists]-->(三)<!--[endif]-->預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盜、丟失、爆炸事故成績突出的;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抓獲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
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追究單位和負責人責任,同時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對個人處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庫房石棉瓦頂,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或其他技防措施不符合安
全規定,經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雷管、炸藥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if !supportLists]-->(四)<!--[endif]-->超量儲存、超過限高或堆放混亂的;
<!--[if !supportLists]-->(五)<!--[endif]-->出入庫手續不全、帳目不符的;
<!--[if !supportLists]-->(六)<!--[endif]-->庫區無警戒區或在警戒區域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if !supportLists]-->(七)<!--[endif]-->不按要求設置看守或看守人員擅離崗位造成丟失、被盜的;
<!--[if !supportLists]-->(八)<!--[endif]-->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藥
炸魚、炸獸、易物的;
<!--[if !supportLists]-->(九)<!--[endif]-->爆破器材發生丟失、被盜、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if !supportLists]-->(十)<!--[endif]-->私自將爆炸物品承包給個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隊的;
(十一)爆炸物品丟失、被盜,爆炸等問題不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除追
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觸犯刑律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