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
三、職責
3.1動火部門填寫動火申請單。
3.2安全組負責對動火進行監控,并配備相關滅火器材。
四、工作內容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4.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4.1.4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4.2廠內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4.2.2禁火區
4.2.2.1危險區:生產車間、成品倉庫、原紙倉庫,地下油罐區、車庫、板室、堆 場、化驗室等。
4.2.2.2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4.3動火原則
4.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4.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凈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4.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4.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申請單》,申報人應填明危險區的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組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申請單》需向安全組領取。
4.4.2《動火申請單》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申請單》后,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
4.4.3《動火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組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4.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4.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①沒有辦妥《動火申請單》、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4.5動火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帶入其他火種。
4.5.2安全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安全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4.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4.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4.6動火安全措施
4.6.1將動火設備(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4.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4.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4.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暫時封閉。
4.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4.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4.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4.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
五、相關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5.2《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5.3《動火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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