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事審批手續,最后將辦事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1個動火點使用,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2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部門存查。
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1個工作日內有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本周工作日內有效。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化工生產區域夜間、節假日動火升級管理。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企業分管領導終審批準簽字,一級動火作業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申請部門(車間)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班長驗票簽字(生產與動火作業協調)。
二、動火作業分類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貯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或等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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