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管理,保證在滅火實戰中發揮應有的效能,杜絕挪用、損壞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現象的發生,確保公司財產免受損失。
根據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
特制定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規定。
第一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包括應急燈、火災報警裝置、消防安全指示標志、以及用于滅火的各類滅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槍頭、水帶、滅火砂箱、防火鍬、消防噴淋系統等各種工具、設備。
第二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損壞,不得壓埋、圈占消火栓;違者對部門主要負責人或當事人處以200 元--500 元罰款。
第三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由于特殊情況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須由主管副總115
經理批準,并報安全保衛部備案,否則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隨意動用。如未經請示、批準而隨意動用、挪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對當事人處以200 元罰款。
第四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經批準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門必須說明使用時間、數量,并設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完畢后刷洗干凈(水帶要晾干)收回原處,
并通知安全保衛部,消除備案。所使用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完好無損,如有損壞或丟失,罰部門、車間負責人200 元、安全員50 元。
第五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門、車間負責,定期檢查、保養、落實責任,并掌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備時間。按滅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換申請。對于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檢查、保養不細,造成后果的罰部門、車間負責人200 元、安全員50 元。
第六條:消防滅火器材應當放置在通風、陰涼、干燥、明顯以及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檢查保養記錄卡,不應放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方,
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放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材應有保護措施,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第七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調配、更換由安全保衛部負責,安全保衛部按規定定期檢查、檢測,建立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檔案。
第八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有效期滿或沒有壓力需要更換、充氣、檢測的,
使用部門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衛部提出申請,并填報滅火器材更換審批單,由安全保衛部進行現場檢驗,確定無法使用需要更換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由安全保衛部負責收回。送公司物管輔料庫存放,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統一更換。特殊情況的及時更換。
第九條:安全保衛部不定期對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使用、維護、保養、
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開安全員會議,研究、總結、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將安全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于能認真貫徹執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規定,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能定期檢查、保養,消防設施完整好用,滅火器材無丟失、損壞、挪用現象的部門、車間,要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