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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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范施工現場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進一步明確安全用火規程,制訂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各種工業用火管理。
???????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工業用火是指使用氣焊、電焊、鉛焊、塑料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作業和生產,維修油氣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 第四條 工業用火管理范圍:
??? (一)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二)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三)打磨、噴砂、錘擊等產生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四)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五)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 (六)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七)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設備、電器、采樣器、檢測儀表、照相用閃光燈、攝錄像器材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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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及用火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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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
??? (一)凡屬下列地點用火均為一級用火:
??? (二) 正在運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工藝裝置區;
??? (三)各類罐區、油庫、液化氣站;
??? (四) 有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有害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氣及有毒有害介質裝卸區等;
??? (六)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溝、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 (七)化學危險品倉庫;
??? (八)輸送和儲存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管道、罐體。
???????? 第六條 凡屬下列地點用火均為二級用火:
??? (一) 經認真吹掃處理并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
??? (二)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而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 (三)系統管網區;
??? (四)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 (五)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 第七條 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 第八條 特殊用火:
??? (一)節假日期間的一級用火(裝置年度大檢修期間除外);
??? (二)在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用火;
??? (三)在正常生產運行的液化氣罐區內一般不允許用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處理。
??? (四)時間較長、區域較大、項目較大的一級用火;
??? (五)其它特殊情況下的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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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用火作業票的申請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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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用火作業票應由用火申請單位填寫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殊工種進行審查。
??? 第十條 用火作業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與專業技術人員對將要進行的用火作業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寫制定安全措施欄。
??? 第十一條 作業負責人安排人員組織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寫措施落實欄,相關人員檢查確認無誤后簽字。
??? 第十二條 在反應器、罐、塔等有限空間內或容器本體用火作業,必須對有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分析,其分析報告單由作業負責人填寫或粘貼。
??? 第十三條 一級用火,項目部HSE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后,由項目負責人簽發用火票,批準用火。用火申請單位選派監護人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和整個用火過程的安全。
??? 第十四條 二級用火,由項目部HSE人員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落實后,由施工經理簽發用火票,批準用火。動火施工單位選派監護人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和整個用火過程的安全。
??? 第十五條 三級用火,用火作業申請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落實后,由現場施工負責人簽發用火票,批準用火,并指定現場監護人負責監護整個用火過程。
??? 第十六條 特殊用火,一般不允許有特殊用火,確因生產需要特殊用火的,由項目部主管領導簽發用火票并到業主或監理等上級單位備案,批準用火,并指定現場監護人負責監護整個用火過程。
??? 第十七條 固定用火區,由用火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報項目HSE部審查,施工經理批準。
??? 第四章 職?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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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工業用火必須明確用火人、監護人、審批人及其責任。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上述人員都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允許簡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發生,都有互相監督拒絕違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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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安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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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用火人安全責任制
??? (一)應持用火票第二聯,認真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 (二)用火人應嚴格執行“四不用火”的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實際用火情況與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對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