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對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證安全生產,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各單位應當建立本制度。
2、危險物品是指爆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自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有害和腐蝕物品。
3、單位在工作中需使用上述物品時,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要嚴格用火管理制度;使用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不得隨意放置或丟棄,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5、危險物品必須存儲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儲藏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嚴格進出庫手續。
6、在人員聚集的場所、單位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燃放;限制燃放區域,要有嚴格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7、單位在接待服務過程中,發現客人攜帶上述危險物品的,要及時制止,并上報有關部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