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和諧社會背景下對公平正義、民主觀念的全新闡釋,是黨的領導與執法為民的有機統一,是行政執法活動的思想根源與理論依據。消防工作由于性質的特殊性以及涉及對象的廣泛性,其工作內容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它要求我們必須要用正義的方式來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程序法治化來踐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工作目標。
一、消防執法程序法治化的含義
消防執法程序的法治化是指消防執法程序法律化、規范化、人性化。具體地說,主要包括:消防執法程序從屬于法律程序框架,必須要有明確、清晰的法律形態調控,而不能由特定的執法主體隨意施行;在消防執法過程中,要以維護和保證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為根本價值尺度;在執法過程中要保證執法依據的確鑿性,即執法活動必須有明確的證據支撐;在整個執法程序要有相應的權力監督體系,使執法權力透明化、合范化。
二、現行消防執法程序法治化的缺失之處
盡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客觀上要求消防執法程序必須具備規范化的特征,然而從實踐情況來看,現行消防執法程序還存在諸多與法治精神相違背之處。
一是對執法程序的規定線條過粗。如《消防法》中基本沒有涉及消防執法程序;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執法程序沒有針對消防執法的自身特點作出具體規定,而是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參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的法條內容重實體、輕程序,造成在執法的過程中,程序依據不明晰。有些關于消防的地方性立法活動中,存在處理程序、處理依據與上位法相矛盾的問題,自行設置行政處罰權,行政執法活動較為隨意。有些法的形式沒有明確消防執法程序的獨立性,特別是在地方性法規中,還大量存在重經濟利益,忽視消防程序規定的地方保護主義做法。
二是消防執法者的程序意識不強。多數消防執法人員認為,執行實體法是目的,執行程序法僅是手段,只要目的正確,就可以不計手段,不顧程序。這種錯誤認識導致消防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只圖辦案簡便,違反法律程序,不遵循法定的步驟和過程,認為先處理要緊,程序要件以后再說;有的違反法定的要式,有的不經有關機關審批便擅自作出處罰(比如關于“三停”和較大數額的罰款,必須履行相應程序);有的證據意識差、執法時效觀念差等。
三是忽視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消防執法程序的法治化要求執法程序是為了體現人權的保障,維護社會整體和國家的利益。但有的執法部門以管理者自居,把自身地位和執法相對人對立起來,忽視執法相對人的申訴抗辯權,更有甚者損害人民群眾的其他合法權益。同時,在相應的消防法律、法規中也難以看到對于執法過程中相對人的保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