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1年起國務院九部委聯合部署開展公眾聚集場所專項整治活動,到今年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及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對人員密集場所專項整治行動已有六個年頭,雖然,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對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特別是亡人火災事故的發生,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起到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從專項整治的過程和成果看,還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人員密集場所火災形勢依然嚴峻,重特大火災和群死群傷惡性火災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本人結合近幾年的工作實際,談談對當前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及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工作措施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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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及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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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政府對消防專項活動重視程度不夠。近年來,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消防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消防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良好局面。但當前少數地方政府對消防專項整治活動的認知上還存在誤區,重視不夠,片面認為消防專項整治活動就是消防部門全權包攬負責,未能及時協調各部門針對專項整治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問題進行統一認真研究部署,往往以會議落實會議、文件落實文件,沒能真正把工作抓緊、抓實,使得專項整治各階段的工作處于脫節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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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能從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入手,缺乏對專項整治先導性、重點性、前瞻性、全局性的實質把握,存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現象。今天某某飯店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就對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大力整治,明天某某加油站出現重大安全事故了,又對易燃易爆場所開展專項治理,而帶有傾向性的火災隱患卻失控漏管,始終沒有根除,往往出現邊治理、邊出事的“怪圈”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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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職能部門之間未能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缺乏密切配合,未能各施其職、各負其責,往往導致專項整治工作流于形式,未真正落到實處。近年來開展的專項整治都是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文化、衛生、工商、教育、消防、安監等職能部門共同開展。起初總是“轟轟烈烈”,很有“大干一番”的氣勢,然一旦涉及到各行業、場所根治火災隱患的攻堅階段,其相應上級主管部門就產生了畏難情緒,未能嚴格督促所轄行業、系統認真按要求全面消除火災隱患,其共同開展專項整治演化成了“表面參與”,當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嚴格督促有關單位或場所全面消除火災隱患時,卻因得不到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配合,往往使消防部門陷入孤軍奮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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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項整治的責任主體未能真正落實。公安部61號明確單位是整改火災隱患的主體,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整改火災隱患稍好一些,能主動落實各項整改措施,規范消防管理。我們在整治中“老大難”的是經營效益每況愈下的企、事業單位,經營效益入不敷出,工人下崗、分流、再就業形勢十分嚴峻,連保障員工最基本的生活、福利待遇都已是捉襟見肘、舉步維艱,要擠出資金整改火災隱患無疑是雪上加霜,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也只能是“鞭長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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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數經營者消防安全意識極為淡薄,心存僥幸。未經消防部門審核、檢查驗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單位場所多,私自堵塞、占用疏散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始終未能從根本上得到徹底根治。大多數營業場所員工消防意識滯后,不知道如何使用滅火器和室內消火栓,對火災發生時如何組織自救逃生的基本常識十分匱乏,部分單位法人和業主總認為沒有那么湊巧,似乎火災離自己很遙遠。對消防認識的盲區和心存僥幸、麻痹松懈的思想,往往是導致一系列重特大安全事故接二連三不斷發生的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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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法環境不容樂觀,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任重道遠。在專項整治工作中,大多數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人員的第一反應經常是“冷面相對”,總認為消防部門又是上門“挑刺找茬”來了,所以不是故意推脫逃避,就是消極配合檢查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此外,當消防部門本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嚴謹作風,對少數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無故拒絕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僅在調查取證之初,就有不少人其中也不乏少數政府官員上門說情,而當前消防部隊幾乎所有業務經費都來源于地方政府,因此往往某些處罰因外界強烈的行政干預而使消防部門處于兩難處境,使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然逍遙法外,火災隱患長久難以根除,嚴重玷污了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極大地打擊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