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區范圍內嚴禁吸煙(指定的吸煙室、點除外)。
2.凡未經批準使用的電爐、電熱器、嚴禁放在木板、桌椅、紙張等可燃物品上,并必須做到人離斷電源。
3.所用照明燈、光管,嚴禁用紙、木器及可燃品做燈罩。
4.廠內集體宿舍,嚴禁使用明火爐、電爐及嚴禁臥在床上吸煙。
5.機臺、切紙機所有廢紙,紙邊嚴禁堆放在電源開關附近。
6.凡汽油、天拿水、酒精、苯等低閃點的易燃化學物品,嚴禁放在電動機、電開關、電熱器旁。
7.凡領用攜帶汽油等低閃點的易燃、易爆物品時,嚴禁接近火源。
8.凡存放各易燃物品的倉庫,嚴禁使用日光管及100 瓦以上的燈泡。
9.凡進入油庫及易燃、可燃化工倉庫內,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及一切火種。
10.非因工作,未經許可,嚴禁進人各大小倉庫內。
11.凡打好包的碎紙,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地方。
12.全廠范圍內嚴禁控制用火,特殊情況確因生產需要人生火、燒焊用明火須經廠保衛部門或設備科批準,并切實注意用火安全。
13.根據使用電器設備(電爐、電風扇、照明等)規定,誰開誰負責關的原則。
14.運輸汽油、天拿水、酒精等低閃點及易燃易爆、毒物品等,司機等相關人員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做好防范工作,攜帶滅火機,并教育和督促搬運工不得在車上吸煙和撞擊,沒有盡職而引起火警火災,視情節主次追究司機責任。
15.凡需要進入倉庫內提交貨者,必須遵守倉庫的安全防火規定,并服從倉管員的指揮,違者,倉管員有權不收、發貨及令其離開倉庫,對不聽者要及時報告所屬領導。
16.凡生產車間、部門的原材物料(指易燃易爆物品),應建立領用,及時回收的制度,實行隨領隨用,連續性生產的部門不得超過兩天的生產用量(周末節日剩余的,要退回倉庫或集中統一保管)。
17.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在車上、高處向下或向上拋,或用跳板任其滑行,互相碰撞,或撞其他東西等。
18.需領用油桶、槽罐裝易燃化工物品,不得超過安全標準,必須預留10-12公分,嚴禁裝滿。
19.易燃、可燃物品的司機及隨車工作人員,有責任保護汽車及貨物的安全,凡發現油罐漏油,汽車斗板上漏存有可燃、易燃液體時,司機必須停熄發動機,隨車人員不要裝、卸車,并嚴禁進入一切大小倉庫內必須清理干凈后才能操作。
20.倉庫、原料、上光車間及其他車間、部門因生產使用的定量外,任何車間、部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21.嚴禁使用電熱器及在烘爐旁邊烤衣服。
22.生產需要的電熱器要有專人看管,并遠離一切可燃物,電器設備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頓。
23.各車間和生產場地的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帶油的油紗布、油抹布等物要集中到安全地點,以免引燃和發生自燃。
24.通路、走道、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設備和水源的通路要經常保持暢通。
25.風焊、電焊作業時,要選擇在安全地點進行,氧氣瓶、乙炔發生器要遠離火源、高壓線。
26.根據生產情況,配備適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設備,分別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經常檢查、保養,不準擅自挪作他用。
27.發現火警迅速組織撲救,并立即報市消防隊電話“119”。
哈爾濱應用職業技術學院
印刷實訓中心
2008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