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切割等動火作業所需工器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帶病使用。
2、需動火作業的設備、容器、管道等應與正在生產的系統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斷開等,并清洗置換合格,符合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3、動火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易爆物質應清理干凈。動火作業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質,在動火前應將其清除干凈,清除時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銅玻合金或不銹鋼制作的工器具,嚴禁用鐵器工具敲打,以免產生火花。
4、使用氣焊切割動火作業時,溶解乙炔氣瓶、氧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并禁止放在高壓電源線及生產管線的正下方。兩瓶之間應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與動火作業點明火處均應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5、如需要進入設備容器內或需要在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除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外,還必須按規定同時辦理進塔入罐安全許可證或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
6、加強特殊作業環境下動火作業的監控。如高處動火作業應清除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質,并采取圍檔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和火花濺落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在動火地點地面上應設置專職的看火人員。如遇有五級(含五級)以上大風天氣時,應停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露天作業遇下雨天氣時,應停止焊接、切割作業,夜間動火作業的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設備容器內動火作業時所使用的照明電源,除采用安全電壓外,其燈具還須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7、保持動火作業現場的空氣流通。如在設備容器內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將設備容器上的人孔、法蘭孔等打開。進行自然通風,或采取機械通風等辦法。
8、動火作業現場應備有足夠數量、且適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現場通道暢通和消防道路暢通。設置必要的看火人員,看火人員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停止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9、動火作業部位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采樣及安全分折合格。
10、動火作業因故中斷半小時以上,若再需要進行動火時,應重新采樣進行動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始進行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現場如遇有緊急排放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或有毒有害氣體;管線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氣體或液體,以及生產系統不正常處于事故狀態等異常情況,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動火車間或單位的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作業人員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撤離作業現場。
12、在動火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異常變化或出現異常爆鳴,以及動火作業人員感到身體不適,有中毒癥狀,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同時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等上述情況恢復正常,重新采樣分析合格,并經有關人員重新審查批準后,方可繼續從事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動火作業人員應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