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文化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保障公共安全,有效打擊文化娛樂服務場所中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為創建”平安居巢”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特簽訂文化娛樂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責任書: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服從公安機關管理,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
2、文化娛樂服務場所必須配備與其經營規模和內容相適應的專職保安人員;不得私自聘請社會閑散人員在場所內處理各類糾紛。
3、文化娛樂服務場所必須制作從業人員名簿并與從業人員簽定文明服務責任書。
4、文化娛樂服務場所必須設立和配備室內和室外監控設施;設立和配備緊急疏散安全通道、消防設備和應急照明設備等安全設施。
5、文化娛樂服務場所嚴格禁止黃、賭、毒情況發生。
6、嚴格落實場所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文化娛樂服務場所經營業主必須對場所內外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7、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文化娛樂服務場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發生在文化娛樂服務場所內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健全治安信息報告管理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派出所。
8、場所經營業主違反治安、消防等有關規定,導致危害本場所內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公安機關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公安機關、經營單位雙方各存一份;
8、本責任書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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