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為切實加強我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維護公共衛生食品安全,明確職責,特簽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書。
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人的責任:
1、依法對養殖場(戶、小區)進行畜產品安全監管,督促養殖場(戶、小區)建立完善畜禽養殖檔案。
2、做好檢疫工作,嚴把動物進出檢疫關口。
3、監督指導養殖場(戶、小區)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4、對養殖場(戶、小區)組織開展監測工作。
二、動物養殖場(戶)主的責任:
1、動物養殖場(戶、小區)必須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畜產品安全監管,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搞好瘦肉精等違禁物質監測。
2、動物養殖場,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若需購買或引進畜禽,必須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購買和引進,并按規定申報檢疫。出售畜禽前3天、購進畜禽后3天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
4、必須有健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規范的養殖檔案,養殖檔案中獸藥飼料使用記錄完整。
5、同時具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消毒及無害化處理設施。
6、動物養殖場應嚴格執行無公害畜禽生產技術規程,嚴格飼料、獸藥、飲用水等投入品管理,嚴禁使用違禁飼料、飼料添加劑和違禁獸藥,不人藥獸用,嚴格執行休藥期
7、按規定和要求進行動物防疫,定期對養殖場所、進行徹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對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9、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否則,自愿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依法處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三份,監管單位和動物養殖場(戶、小區)各一份,一份交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存檔。
監管單位: 代表簽字:
動物養殖場: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