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印臺區煤炭工業局:
銅川喬子梁煤業有限公司是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企業保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積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做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法定人數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使安全生產管理做到標準化、規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三、堅決貫徹執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生產“七大攻堅舉措”》。
四、確保安全資金及時足額投入(包括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使企業(或建設項目)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做到按要求持證上崗。
六、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
七、(1)建設期:保證從事建設的施工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不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
(2)生產期:不以包代管層層轉包,不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八、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監測、監控和整改。
十、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一、實施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監察機構審查批準,決不施工;安全設施未經煤礦監察機構竣工驗收,決不組織生產。
十二、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十三、尊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的權益,引導鼓勵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提出改正建議,甚至批評、舉報,對提出批評和舉報的職工不打擊報復,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工資待遇。
十四、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十五、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六、決不進行違法開采,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費用投入,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建立安全費用使用臺賬。
十八、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印臺區煤炭局的監管,絕不弄虛作假。
十九、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承諾期內,若違反有關規定或上述承諾,愿意接受法律法規的處罰;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按下列條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單位接受以下處罰:
(一)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本人年收入30%的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本人年收入40%的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本人年收入60%的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本人收入80%的罰款;
5、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終生不在擔任本行業企業主要領導職務的處罰。
同時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有關部門作出的暫停、撤消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二)企業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接受有關部門作出的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
(三)如發生不依法報告或者妨礙、拒絕事故調查處理等嚴重行為,單位接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并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承諾期限:2017年3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承諾單位(蓋章):
法 人 代表簽字:
二○一七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