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積極貫徹宣傳上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計劃和方針目標,并負責貫徹實施。
三、協助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檢查,制定和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審查企業內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參加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簽發合格證。
五、開展危險預知活動,逐級建立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監督檢查,總公司每季、公司每月、項目經理部每周、班組每日一次。
六、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參加生產會、掌握信息,預防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參加暫設電氣工程的設計和安裝驗收,提出具體意見,并監督執行。參加自制的中小型機具設備及各種設施和設備維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驗收,合格后批準使用。
八、參加一般及大、中異型特殊腳手架的安裝驗收,及時發現問題,監督有關部門或人員解決落實。
九、深入基層研究不安全動態,提出改正意見,制止違章,有權停止作業。
十、協助領導,監督安全保護體系的正常運轉,對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單位,要及時匯報領導,督促解決。
十一、鑒定專控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其使用。
十二、凡進入現場的單位或個人,安全人員有權監督其符合現場及上級的安全管理規定,發現問題立即責令其改正。
十三、督促班組長按規定及時領取和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并指導工人正確使用。
十四、參加因工傷亡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對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五、有關條款中所指的特大、重大傷亡事故按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1989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
十六、各級施工企業及主管部門可按照本責任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企業、本系統的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落實。
十七、建設生產企業(建材、建筑機械等生產企業),可參照本責任制有關條款執行,并可根據本責任制的原則及本企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責任制,在本企業貫徹實施。
十八、本責任制由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責任解釋。
十九、本責任制從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同時廢止。
二十、安全生產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業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學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令和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教育規定
1)企業對新進場的工人和調換工種的職工,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發給證書方準上崗。
2)電工、焊工、架工、機操工及起重工等特殊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證后,方準獨立操作;每年還要進行一次復審。對從事有塵毒危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塵毒危害和防治知識教育。
3)要定期輪訓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和安全干部,其中施工隊長,工長,班組長是安全教育的重點。勞動部規定廠長、經理需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書》,憑證對本企業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根據企業職工情況,分別規定安全教育時間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