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為強化安全施工管理,落實安全責任,確保塔吊機械設備安全裝卸與運行,確保設備操作和施工人員安全,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共同協商,對塔吊垂直運輸設備制定以下現場安全管理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安全責任
1、在簽訂合同前要審查乙方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2、應根據乙方提供的設備安裝方案中的基礎圖及相關的技術要求進行塔吊基礎施工,不得擅自調整乙方提供的設備安裝方案,如需調整須經雙方協調解決。塔吊基礎施工完畢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后填寫“路基檢驗記錄”并經甲方負責人簽字,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進行詳細交底后,乙方才能立塔。
3、按照有關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表中驗收項目及標準要求及時向乙方索取真實、可靠的設備資料與數據。
4、塔吊裝卸過程中,工地配備一名現場安全員,主要負責安裝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委派一名管理人員負責協調安裝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5、在塔吊的安裝、接高、運行、拆除作業時,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安裝作業范圍內不允許施工,無關人員不準進入作業范圍內。
6、負責編制“塔吊(群塔)作業方案”,并經甲方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與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對現場使用多臺塔吊時,應有預防相互碰撞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
7、塔吊安裝完畢后由安裝單位提供“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并經安裝單位(法人單位)蓋章,在投入使用前監督乙方進行試運行,并組織由總包單位、安裝單位、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有關人員聯合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參加驗收人員簽字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8、負責對塔司、信號工、掛鉤工上崗前的培訓教育與“應知應會”考核,并根據“塔吊(群塔)作業方案”向塔司、信號工、掛鉤工等進行書面安全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
9、甲方對乙方的設備有檢查和監督權,對設備的不合格項目和安全隱患有權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并限期整改。對于乙方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都有權予以制止。
10、負責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測定記錄,每月至少兩次定期檢查,遇有5級以上(含5級)大風及大雨后不定期檢查測定記錄,發現隱患及時通知乙方檢修。
二、乙方安全責任
1、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安裝前的申報資料,取得批準后方可安裝。
2、乙方應符合國家及新疆有關塔吊安裝、拆除資質以及安全檢查,安全操作等規定,遵守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安裝前需和甲方有關人員共同檢查塔機完好,各安裝部件齊全后方可作業。
3、負責將設備運送作業點,承擔安裝任務所需人員的組織工作,并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格按照安裝方案施工,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本次安、拆、頂升與附著安裝任務。若因乙方原因在安裝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4、塔吊安裝前必須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特種設備登記備案及檢測資料,安裝人員花名冊及安裝操作證,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安全部門審核、備案,資料不齊不得進行安裝作業。塔式起重機安裝就位后,必須及時將塔式起重機驗收表及驗收檢測資料簽字蓋章后送項目部備案。
5、現場塔吊安裝、頂升、錨固、拆除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持證操作,設置專人負責,現場監督、統一協調指揮,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照廠家說明書進行安裝、頂升、錨固、拆除作業,并負責整個過程中的安全工作及日常的塔吊使用、維修、頂升、錨固、拆除的協調工作。
6、乙方須向甲方提供下述資料
(1)出租單位的相關資料:①出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蓋公章);②塔吊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書(原件);③起重機械設備統一編號、出廠合格證(復印件蓋公章);④塔式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復印件蓋公章);⑤塔式起重機安全檢驗合格證(復印件蓋公章);⑥塔吊操作人員操作證(復印件蓋公章);⑦塔吊維修保養制度(原件);⑧塔吊出租單位自檢、月檢記錄,維修保養記錄,隱患整改記錄(塔吊使用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
(2)拆裝單位的相關資料:①拆裝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蓋公章);②拆裝單位的“拆裝合同”(副本原件);③塔吊拆裝安全管理協議書(復印件);④拆裝單位的“塔吊安(拆)裝施工方案”,要有編制人、審核人、審批人(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蓋公章(原件);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原件;⑥拆裝人員操作證(復印件蓋公章);⑦對拆裝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及簽字手續;⑧塔吊應急預案(蓋公章)。
7、進入施工現場塔吊裝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與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報甲方專職安全員一份存檔。乙方管理和機組人員進駐現場后,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
8、對塔吊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修,要求塔吊機組人員,每天要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運行檢查與交接班記錄、如發現問題及時檢修,禁止帶故障運行與違章操作,將自檢、月檢記錄、維修保養記錄,隱患整改記錄報甲方專職安全員存檔。
9、因塔吊自身設備問題、維修保養不及時、塔司違章操作等,由于乙方的過失,在拆裝與進出場過程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給甲方造成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與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10、對甲方的違章指揮,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對乙方操作人員的違章作業,甲方有權制止。
三、安全管理措施
(一)塔吊司機管理
1、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還必須經進行三級教育、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必須聽從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管理,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在室外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3、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堅決執行《操作規程》、《十不吊規定》、《項目部各種管理制度》。
4、嚴禁酒后作業,嚴禁疲勞作業、嚴禁違章操作、嚴禁塔吊“帶病”吊運。
5、做到上機前對金屬結構,小車軌道,鋼絲繩,滑輪部件,卷筒部件,制動器,限位裝置,安全保護裝置,電氣部分,附著螺栓,索具,吊具等進行檢查后,方可上機操作。
6、做好防碰撞措施,防停電,刮大風等意外情況,造成塔吊與物體相鄰碰撞的機械事故。
7、按規定每日保養、潤滑、緊固、調整,做好交接班記錄。堅持每月30日把《日維修、保養記錄》、《日交接班運轉記錄》、《周檢查記錄》、《月檢查記錄》上報甲方專職安全員。
(二)塔吊定期檢查
1、每日對塔吊金屬結構、傳動系統、電氣線路、安全保護裝置的安全性,靈敏性等進行二次全面檢查。
2、檢查司機填寫的周、日維修、保養運轉記錄是否齊全,真實。
3、檢查出不合格項及安全隱患應責成專人限時制定措施進行整改,發現帶病作業的塔吊,責令停機修理,對違章指揮和違章吊運應立即制止,必要時令其停止作業。
4、若遇特殊情況(雨、雪、大風天氣)要派專人隨時檢查,確保塔吊正常運轉和人員的安全。
(三)塔吊維修、保養
1、司機要按照日維修、保養制度進行檢查,并填寫記錄。
2、定期進行以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為重點的“十字作業法”,填寫記錄。
3、塔吊實行三級保養制,即每班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保養。(每班保養內容:重點檢查、清潔和潤滑、衛生;二級保養以潤滑、緊固為中心;三級保養以檢查調整為中心)。
(四)塔吊作業防碰撞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的規定與要求:
1、當多臺塔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必須編制專項方案,制定防碰撞安全措施;
2、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距離不得小于2m;
3、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4、多臺塔式起重機必須安防碰撞裝置,30m以上必須裝置障礙燈,設置限位裝置縮短臂桿、升高塔身等措施,防止塔吊因操作面造成的超越規定的作業范圍,發生碰撞事故。
5、對塔吊作業設專人進行監督執行;下班或上廁所暫時離開剎好車方可離開,剎車靈敏可靠;遇大風應做好吊鉤與地錨拴牢固定。
(五)起重機吊運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的規定與要求:
1、起吊重物嚴禁從辦公樓宿舍、食堂、庫房、鋼筋棚上方通過。
2、塔吊司機嚴禁違反“十不吊”規定。
3、塔吊吊物離地5公分應停下檢查是否牢固,起落吊時響鈴,僻開人群。
4、塔吊司機在室外登高檢修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帶。
5、塔吊上禁止存放任何未固定的物件。
6、塔吊電纜線必須固定在絕緣瓷瓶上。
7、嚴禁在塔式起重機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
(六)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前,應重點檢查以下事項:
(1)機構外觀與傳動機構應正常;
(2)潤滑部位正常;
(3)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符合規定;
(4)電源及控制部位正常;
(5)各種安全裝置正常。
2、操作用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變換運動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轉至零位,嚴禁急開急停。
3、指揮和操作必須遵循嚴格的工作秩序,先指揮后操作,同時指揮人員必須到位指揮。
4、吊裝前,指揮人員必須先確認所吊物件捆綁安全可靠后,才能下達操作指令。
5、提起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0.5m以上。
6、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7、當風力達到六級及其以上時,應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受損。
8、作業后,應將控制開關撥至零位,然后關掉電源總開關,鎖好電閘箱。
(七)起重吊裝“十不吊”規定
1.歪拉、斜掛重物吊不吊;
2.超起重機額定負荷不吊;
3.埋在地下或粘連在地面、設備上不知重量的物件不吊;
4.無指揮、亂指揮、多人指揮、違章指揮和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5.小件物品未用吊籠(籃)裝或未裝平整、超過吊籠(籃)邊緣不吊;
6.起吊物上站人或上有活動物品不吊;
7.起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8.吊物邊緣鋒利、帶棱角,棱型物體無防護措施不吊;
9.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0.大雨、大雪、大霧、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吊。
以上各條望認真執行,杜絕違章指揮作業、違章操作,如有違反,后果自負,如有違反有關法規,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協議書說明
1、本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設備拆除運出現場之日自行失效。
2、本協議書中未明確的相關責任,以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與行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3、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交甲方上級備案一份。
4、在協議生效期間,若國家、地方政府對建設施工行業或企業提出新要求時,將按照新要求,對已簽訂協議進行補充簽訂。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授權代表: 乙方授權代表:
塔司(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