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應急救援體系的法制建設是一項十分迫切而又需要不斷完善地艱巨任務,要從理順管理系統、強化組織系統、完善技術支持系統出發,從全面加強和改進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入手,逐步完善礦山應急救援法律法規,把礦山救援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
建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體系”的目標,是整合全國礦山應急救援有限資源,建立組織嚴密、協調有效、快速反應、協同救援的專業化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及時有效地組織各類礦山事故的搶險救災,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和人員傷亡,提高國家應對礦山事故的綜合能力。為實現這一目標,加快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礦山救援工作機制,應當重視和加強礦山救援體系的法制建設。筆者認為,礦山救援體系的法制建設應側重四個方面。
資金保障合法
資金保障是礦山應急救援體系組織系統得以存活的基礎。目前,我國礦山救援隊伍的資金保障分兩種情況:一是國有大型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其資金來源分作兩塊,一部分是企業內部廠礦交納的服務費,另一部分是區域內向地方煤礦收取的服務費;二是地方建立的礦山救護隊,其資金來源也是兩塊,一塊是財政撥付的,一塊是區域內收取的煤礦施救服務費。這兩種類型的礦山救援隊伍,資金來源的依據大都是地方行政自定或企業行為,基本上沒有法律依據作保障。因而,在實踐中由于人為因素的緣故有著很大的隨意性。企業救護隊一般受企業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資金波動較大。前幾年出現的救護隊普遍經費困難,舉步維艱,蓋源于此。而對于收取區域內煤礦的施救服務費,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依據,結果造成收費標準不統一、礦井拖著不交費、托人說情少交費等不正常現象,礦山救援資金得不到保障。由此,建議國家統一制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有償服務收費辦法或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有償服務費,使得礦山企業交費、救援組織體系收費、救援隊伍建設花費合理合法。
應急救援有法
目前,礦山救護隊處理礦山事故基本遵循兩個規程,即《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隨著礦山救護隊服務職能外延的擴大,這兩個規程顯然是不夠的。因此,一是要制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處理規定或條例,將所有礦山事故的處理規程包囊其中。二是所有礦山企業都必須與救護隊聯手制定礦山應急救援預案,并且要有區域救護大隊的實地勘察、審核,以保證在發生各類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時,礦山應急救援工作能夠按計劃,有順序地進行。礦山救援預案應當至少每兩年修訂一次,修訂時應有礦山救護隊參加。不制定礦山應急救援預案的礦山企業應責令停產整頓,從而使礦山應急救援有法可依。
隊伍管理依法
要制定礦山救援隊伍管理條例和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辦法,修訂《礦山救護隊救護演習大綱》、《礦山救護隊軍事訓練教范》,明確其地位、職責、作用及相關要求,理順礦山救援組織體系的上下左右各方關系,確保救援隊伍拉得出,沖得上。各礦山救護隊應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全面加強和改進基礎管理工作,使隊伍管理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
下井熟悉巷道、檢查執法
下井熟悉巷道、安全檢查是礦山救護隊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任務,它既有利于促進礦井安全生產,又有利于礦山救援隊伍能處于良好的備戰狀態。但現在礦山救護隊的下井工作只剩下了熟悉巷道一項任務,安全預防檢查既沒有檢查權,也沒有處罰權,以至于有的服務礦井對救護隊的下井工作不予重視,有的甚至產生不正確的想法,認為是給礦井找麻煩等。雖然《煤礦救護規程》明確規定, “礦山救護指戰員在進行礦井安全預防檢查時,履行安全檢查員的職責,行使安全檢查員的權力。”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夠落實。
礦山救護隊是礦山安全的特殊專業隊伍,隸屬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體系,應當具有安全監察執法權,尤其是在目前礦山安全監察隊伍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充分發揮礦山救護隊的作用,賦予其一定的安全檢查和監察權,使其下井工作依法進行,對發現的不安全隱患能夠及時處理,將對礦山安全生產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建議對經過資質認證合格的礦山救護隊伍,給予有限的安全監察權,發揮其安全專業隊伍的特殊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