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公共突發事件和社會結構問題正在考驗著全球所有城市的抗變應急能力。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整體協調作用的現代城市急需營建靈敏、高效的城市應急管理體系。
非傳統安全威脅激增挑戰城市抗變能力
過去人們通常認為國家安全就是軍事安全、國防安全、政治安全、外交沖突安全,即'傳統安全'。而當今,對主權及人類整體生存與發展構成威脅的非傳統安全因素正成為城市發展的嚴峻威脅。統計研究表明,20世紀里,每年有20%~50%的人口遭受暴雨、洪水、干旱、颶風、地震、滑坡等自然災害嚴重威脅。近100年中,發生一次死亡1000人以上的自然災害事件數千起,一次死亡1萬人以上的災害事件數百起。自然災害的損失急劇增長,上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高達400億美元以上。
自然災害與'潛伏'在我們生活每個角落的新安全威脅急需一個全方位的應急體系網絡加以保護。現在全世界災害信息管理的共性大部分都是按照災害的類型進行分部門管理,傳統上'各司其職'的方式無法整合資源甚至可能貽誤時機。分散在各個災害應急部門的信息和資源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傳達、部署起來是當今應急管理的重要問題。
發達國家如何應對城市新危機
在世界宏觀形勢的影響和民眾安全需求增強的推動下,發達國家的主要城市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城市應急聯動系統,以應對各類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發生,其應急法制總體上具有如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1.應急法律規范的專門化、體系化。相當一些國家具有一部統一的緊急狀態(或危機管理)法律,通常規定宣布緊急狀態權力的行使主體、程序、對公民權利的限制以及權利救濟等內容。
2.機構人員的專門化、專業化。設置專門的危機管理體制和機構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一是美國的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模式;二是俄羅斯的緊急情況部模式;三是新加坡在國內事務部下設立民防部隊的模式。
3.危機管理體系出現多元化、立體化、網絡化發展趨勢。許多公共危機需要來自不同部門和機構的聯合與協調,故需以多元化、立體化、網絡化的管理體系來應對危機。
4.危機管理中的政府應急管理行為程序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定化。許多國家的危機管理行為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作為依據和準則,政府機構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需以議會的立法作為根據,這有利于保證突發事件應對處理措施的正當性和高效性。
5.危機預警機制、資源儲備與調動機制、危機化解機制逐步完備。
6.民間力量的參與。在危機管理領域,政府在掌控資源、人員結構、組織體系等方面雖有優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因此不管是在危機預警、危機準備階段,還是在危機發生后的災難救助階段,都應積極吸納和發揮民間力量的作用,提高危機處理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