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核應急體系及其特點
日本在17個地方建有53個核電機組,其中,沸水堆(BWR)30個機組,壓水堆(PWR)23個機組,合計電功率4712萬千瓦,目前核電占全國發電比例36%。
日本建有完善的全國性災難管理機制,《緊急事態法》是災難管理的法律基礎。在核事故應急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吸取1999年9月在東海村發生的JCO臨界事故的教訓,于2000年6月頒布了《核災害事件應急特別法》(日文為“原子力災害對策特別措置法”,簡稱“原災法”)。該法要求對核設施的安全性實施嚴格的控制,防止災害事件的發生,并規定災害事件發生時成立國家核災害對策總部,直接隸屬于內閣首相。
日本的危機管理體制是以內閣首相為最高指揮官,由內閣官房長官負責總體協調與聯絡,通過安全保障會議、閣僚會議、內閣會議、中央防災會議等決策機構制定危機對策,由警察廳、防衛廳、海上保安廳、消防廳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配合的組織體系。根據不同危機種類,啟動相應的危機管理部門。
日本核事故應急準備的行政主管部門是經濟產業省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定期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報告工作。日本國家核事故對策總部由經濟產業省、文部科學省、防衛廳、警察廳、厚生省、農水省、國土廳、海上保安廳、氣象廳、消防廳等部門組成。對策總部的最高長官一般由經濟產業省大臣或文部科學省大臣擔任,前者掌管核電站應急事宜,后者負責核燃料系統和同位素生產方面的應急事宜。當發生涉及到公眾需要撤離的嚴重核事故時,則由內閣首相親自擔任核事故對策總部的最高指揮官,統一指揮消除災害的一切活動。
“原災法”規定,核設施發生事故時,由經濟產業省成立原子力災害對策本部,在事故現場的場外核應急指揮中心成立現場對策本部,經濟產業省一名副大臣到現場任總指揮?,F場對策本部人員組成包括國家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地方行政長官、安全保安院監督官和日本原子力安全基盤機構專門官以及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人等。由經濟產業省副大臣在現場直接指揮應急行動,對于強化指揮體系,減少場內、場外各級應急組織的矛盾和摩擦,提高行動效率起到了良好作用。
“原災法”規定,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表(INES)2級或2級以上的事故,都必須及時在互聯網上用日文和英文公布。事故情況下,經濟產業省遵照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制定的干預原則和干預水平予以執行。日本原子力安全基盤機構及其核動力工程設計試驗中心(NUPEC)是日本核應急體系的主要技術支持單位。
日本目前共有20個場外核應急指揮中心,其中,17個建在核電站附近。原災法規定,每個核電站都必須建立場內核應急指揮中心;同時,由國家出資,在每個核電站附近20公里范圍內,建立一個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場外核應急指揮中心。平時,由原子力安全保安院派駐人員擔任場外核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事故時,國家、地方政府、核電站均有代表在此工作。
在日本,國家、地方政府與核設施營運單位每年都應舉行核應急演習。經濟產業省每年以一個核電站為對象舉行一次國家、地方政府與核設施營運單位都參加的國家級核應急演習,逼真度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