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全面加強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生事故,確保迅速聯動社會救援力量,整合社會救援資源,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優勢,及時、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災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火災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省(市、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岳陽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工作原則
1.3.1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消防救援部門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消防隱患,從源頭上預防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
1.3.2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充分發揮社會滅火救援資源優勢,協調有序、快速高效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1.3.3以人為本,科學處置。始終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保證滅火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進的滅火救援裝備和科學的技戰術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4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除森林(草原)、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以外的火災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森林(草原)、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火災事故另行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與本預案配套實施。本預案指導全縣的火災事故的應對工作。
1.5應急預案體系及銜接
《岳陽縣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縣火災應急預案”)是全縣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政府應對本縣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規范性文件和行動指南,由縣應急局制定并公布施行,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相關單位的火災事故預案依照本預案進行編制。
2火災發生的基本情況及危險性分析
2.1火災發生的基本情況。
岳陽縣地處湘北,西攬洞庭,北扼長江。轄14個鄉鎮和1個辦事處,總面積2809平方公里,總人口72萬。全縣扎實推進構筑社會安全“防火墻”工程建設,持續開展了聲勢浩大、深入細致的徹查徹改火災隱患專項行動,一大批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隱患問題得到有效整治,有效凈化了我縣消防安全環境。
當前我縣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隱患和面臨形勢:一是商場、賓館、飯店、歌舞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的火災盡管數量不多,但仍然存在部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動態火災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的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二是一些“七小”場所未經消防審批擅自投入使用,存在火災隱患,容易造成人員傷亡。三是城鎮的居民區樓道堆放雜物,封堵安全通道等問題。四是冬春兩季是農村火災高發期,1至4月份是全年最寒冷的時段,用火用電量增多,煙花爆竹的燃放都是火災高發的因素所在。五是部分鄉鎮、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還不到位,村民的放火燒荒和縱火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六是部分群眾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發生后不會撲救初期火災,也不懂逃生自救方法。特別是老齡、殘障、兒童等弱勢群體,欠缺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繼續把消防安全宣傳普及深入到每個鄉鎮、村(居)委會、家庭,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群防群治,才能從根本上遏制火災上升的勢頭,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2.2事故風險分析
社會形態中,很多物質具有可燃性,一旦具備火災的三要素,就會發生火災事故。火災事故一旦發生,會毀壞財物,易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殘害人類生命,破壞生態平衡,引起不良的社會和政治影響。因此,管理不善、監控不力、操作不當、運輸不妥和設備裝置的事故隱患等原因或自然災害、其他事件均可能造成或衍生火災事故。
2.3不同類型火災事故的處置措施
2.3.1按照火災發生的對象,常見的火災主要分為以下八類:
(1)建筑火災:主要包括高層建筑火災、磚木結構建筑火災、鋼結構建筑火災、潔凈廠房火災、易燃結構建筑區火災、悶頂火災、古建筑火災等。
(2)地下工程火災:主要包括地下商場火災、隧道火災、地下倉庫火災、電纜涵洞火災和地下車庫火災等。
(3)化工火災:主要包括煉油廠火災、液化石油氣火災、井噴火災和油罐火災等。
(4)人員集中場所火災:主要包括賓館飯店火災、商場(廈)火災、影劇院火災、體育館火災、圖書館(檔案館)火災、托兒所(幼兒園)火災、學校火災和醫院火災等。
(5)交通工具火災:主要包括汽車火災、列車火災、飛機火災和船舶火災等。
(6)倉庫火災: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災、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火災、冷庫火災和糧食倉庫火災等。
(7)工廠企業單位火災:主要包括輕工、電信器材、醫藥、電器、印刷等各類行業工廠企業單位發生的火災。
(8)特殊情況火災:主要包括帶電設備(線路)火災、強風(干旱)情況下火災和有毒區域火災等。
上述各類火災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火災可能和其他類別的火災共存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針對火災事故的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其中包括:滅火、點火、隔絕、堵漏、攔截、稀釋、中和、覆蓋、泄壓、轉移、收集等。
2.3.2在需要采取緊急疏散、轉移群眾的應急救援措施時,縣政府和當地鄉鎮政府重要的應急工作任務之一是組織實施好當地群眾的疏散轉移工作的實施。
2.3.3預警級別、事故級別與響應級別
火災事故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和特別嚴重(I級)級四級。事故級別劃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根據不同的預警級別和事故級別采取不同的響應級別,事故的響應級別分成IV級響應、III級響應、II級響應、I級響應。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設立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1指揮部及職責
縣設立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應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指揮部設在縣應急局。
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跨地區和部門的重要聯絡事宜;協調部門、地方、相關單位應急救援工作;協調駐地部隊參加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3.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3.2.1縣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
設置縣應急局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中心”),作為我縣火災應急救援的日常管理辦事機構。
其主要職責為:負責24小時應急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協助處理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反映的重要問題;負責編制縣火災事故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全縣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火災事故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應急工作;負責全縣火災信息的統一收集、匯總、整理和發布工作;負責火災應急知識、安全常識的宣傳工作;負責縣級應急平臺建設,制定全縣火災應急管理制度,重點實現監測監控、信息報告、綜合研判、指揮調度等功能,為市級應急平臺報送所需數據、圖像、語音和資料等;負責縣火災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2.2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成員由縣政府辦、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縣衛健局、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總工會、轄區派出所等部門單位、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有關負責人組成,如有需要,應急指揮部可增設相關部門。
縣消防救援大隊:調查掌握全縣的滅火力量及搶險救援力量,會同縣公安局、縣應急局等相關單位做好火災現場救援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協助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完成火災應急指揮部交給的其他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現場警戒、人員疏散、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縣衛健局:及時組織救護傷病人員和轉移危重傷病人員;及時協調、組織、提供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火災事故信息新聞發布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救援物資進行調配和發放,負責督促指揮各類企業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為消防救援等部門滅火提供各種資料和信息;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依法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
縣民政局:負責妥善做好受災群眾的慰問、安撫善后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負責火災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源的監測。
縣住建局:負責組織救援人員趕赴事發現場,提供事故區域及周邊建筑物的基本情況,調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大噸綠化灑水車,為滅火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現場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
縣供電公司:按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對火災現場實施斷電保障措施。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與滅火應急救援處置相關的氣象參數。
自來水公司:負責火災現場的不間斷供水。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調集交通運輸工具、協調搶救物資的供應和疏散有關人員。
縣財政局:負責提供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的保障工作。
縣工信局: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滅火應急救援現場通信暢通。
縣人武部:根據滅火應急救援需要,及時協調駐縣部隊,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縣武警中隊:根據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滅火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火災事故現場秩序。
3.3專家咨詢組及職責
專家咨詢組由滅火救援、建筑、環保、化工、燃氣、供電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協助縣應急指揮部開展工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火災現場進行科學分析,對在現場的應急救援滅火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3.4應急聯動機制
3.4.1應急救援值守制度
實行領導帶班的24小時應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漏崗,并做好值守記錄,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將事故地點、時間、性質等要素通知帶班領導,并根據帶班領導的指令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3.4.2發生火災事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需要縣級有關部門單位(含派出機構)提供幫助支持的,由縣應急指揮中心協調處理;需抽調機動民兵的由縣應急指揮中心向縣人武部提出申請,形成共同應對處置的應急聯動機制。
3.4.3在超過本級或規定權限的應急工作指令時,要在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遇有特別緊急情況,應當邊處置邊報告。
4預警機制
4.1信息平臺及信息處理
4.1.1根據現有條件,逐步整合全縣政府值班信息系統和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通信等部門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和完善“岳陽縣政府火災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縣火災應急信息系統”)。
縣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各有關部門上報的各類火災事故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上報等工作;根據對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的判斷,向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級預案的建議。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火災事故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
4.1.2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總體規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社會火災防控能力。
4.2接警與報告
在岳陽縣轄區內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單位、事故時間、發生地點、人員傷亡情況、涉及的火災物資名稱、目前的危險狀況、聯系人及電話號碼等。縣應急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核查情況,并將事故初步情況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及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時限為接到事故報告的1小時內。接警與報告程序具體按照《岳陽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頇案》的規定執行。
其他部門在接到火災事故報告時,應及時通報縣應急管理局。
4.3預警與監控
4.3.1對遭受或可能遭受火災事故影響的區域和人群,縣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開;當已發生火災事故,縣應急指揮部應在事故現場告知周邊群眾避開事故警戒區域,避免因誤進危險區域而受傷。
4.3.2縣應急指揮中心接到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信息、近期發生火災事故情況,應及時向社會通報。
4.3.3縣應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對轄區內各類企業、各類場所進行定期巡查,檢查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火災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的情況、檢查監控設施和各類消防設施的完好情況、檢查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監控制度情況;各企業、場所負責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火災防治工作的規定,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及職責。
4.3.4其余預警和信息要求按照《岳陽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4.4信息報告
4.4.1信息報告責任主體:火災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各級各有關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火災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在村(居)委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4.4.2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時向縣應急指揮中心上報各類火災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反應和應急處置工作。縣應急指揮中心接報后,應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并按值班領導的指令啟動相應應急程序并上報。
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將火災事故信息上報縣應急指揮中心,對于基本情況不清的,可先首報再續報,首報時間在接報后30分鐘之內,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2小時;達到上報標準的火災事故信息,超過首報時限2小時的視為遲報,超過12小時的視為漏報,超過24小時的視為瞞報,內容嚴重失實的視為謊報。縣應急指揮中心在接報核實后即報縣人民政府,并在1小時內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縣有關部門在首報縣應急指揮中心的同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直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直相關部門。
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發生后,涉及或影響到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由縣應急指揮中心及時通報外縣區。
在事發現場指揮處置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等有關領導要保持通訊暢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況信息,及時接聽縣政府應急指揮中心總值班室電話(0730—7624229),按照有關要求準確反饋現場處置工作情況。
4.4.3信息報告內容: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影響范圍、基本過程、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對事件的初判級別、已采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報發布情況、是否需要疏散群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以及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的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等。
5應急響應
5.1應急處置
5.1.1先期處置。火災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立即啟動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指揮轄區公安、消防、應急、衛生、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實施滅火應急救援,盡可能控制火災蔓延、擴大,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嚴防次生災害發生,并按規定迅速、準確將火災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逐級上報至縣應急指揮中心。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縣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及時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成員單位在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啟動本系統的行動方案,趕赴火災現場,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工作,并按規定迅速、準確將火災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逐級上報至市應急指揮中心。
5.1.2處置指揮。
(1)縣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根據火災事故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
(2)滅火救援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級別指揮調集力量參加滅火救援,按照指揮權分別調集轄區內的消防救援大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滅火救援。各成員單位啟動相應的行動方案,積極參與滅火救援。上級指揮部到場前,增援力量接受轄區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的組織指揮。重要場所、重點時段發生的火災,滅火救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向上一級報告,并提高一個級別調度。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人員密集場所、大跨度大空間建筑、危險品化學等敏感場所火災按照相應等級高一個等級調度。
5.2分級響應
5.2.1火災事故實行分級響應機制。
(1)根據響應的級別成立相應的火災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到位,涉及的指揮部成員單位到位,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行動,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一般級(IV)應急響應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縣主要領導、發生事故的行業(領域)監管部門的縣政府分管領導、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及發生事故的行業(領域)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等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參與事故應急行動。縣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按本預案規定全力開展救援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3)較大級(III級)應急響應時,縣應急指揮部全部成員單位到位;成立現場指揮部,各應急工作組全部成員單位到位;縣委、政府全面動員轄區內響應部門和應急力量,按照國家、省、市的火災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全力以赴開展救援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5.2.2發生火災事故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響應行動具體如下:
(1)應急指揮中心的響應:與發生事故單位取得聯系,掌握事態發展情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了解核查事故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及縣政府分管領導報告火災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的進展情況;擬定現場指揮部成員名單,經應急指揮部批準后,通知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需要有關應急支持時,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按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2)縣應急指揮部的響應:對事故的緊急情況進行判斷、評估,決定預警和響應級別;當發生較大以上級別事故時,迅速組建現場指揮部,決定現場指揮部組成;向應急指揮中心下達啟動預案的指令;決定事故應急救援先期處置等重大事項;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事項。
(3)各相關部門的應急響應:按照職責和部門預案進行響應;接到縣應急指揮中心響應指令后,迅速通知本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急救援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到現場指揮部報到并匯報本部門應急實施情況;落實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5.3指揮與協調
火災事故的指揮與協調按照《岳陽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事故應急救援先期處置的指揮與協調由縣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牽頭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后,由現場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縣應急指揮中心承擔對各部門的應急調度職責。
5.4應急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及現場指揮部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滅火救援工作實際,確定作戰意圖,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展開滅火救援工作
基本措施包括: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積極疏散圍觀群眾;進行火情偵查,確定燃燒物質和有無人員被困;開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災害發生,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專業應急處置措施或建議;并按既定滅火救援方案展開滅火戰斗;確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場供水;選擇好滅火陣地,減少水漬損失;轉移和保護物資;必要時采取火場破拆、排煙和斷電措施;檢查火場,消滅余火,清點人員和裝備,結束戰斗;向受危害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保護現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及損失核定。根據不同類型的火災,采取其他相應的應對措施。
5.5現場指揮部
根據實際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應急指揮部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部下設偵察組、災情處置組、安保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火災事故調查組。
(1)偵察組:負責火災事故現場的火情偵察工作。火源位置、燃燒物質的性質、燃燒范圍和火勢蔓延的主要方向;是否有人受到火勢威脅、人員所在地點、數量和搶救、疏散的通道;有無爆炸、毒害、腐蝕、遇水燃燒等物質,其數量、存放形式、具體位置;火場內是否有帶電設備;切斷電源和預防觸電的措施;需要保護和疏散的貴重物資及其受火勢威脅的程度等;起火建(構)筑物的結構特點,及其毗鄰建(構)筑物的狀況,是否需要破拆;起火建(構)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可利用情況。由縣消防救援大隊牽頭,縣應急局、縣住建局及事發單位組成。
(2)處置組:負責火災事故現場的滅火搶險作業,盡快控制危險源;負責現場滅火、傷員搜救、設備容器的冷卻及事故后被污染區域的清洗消毒工作。由縣應急局牽頭,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組成,事故單位配合。
(3)安保組:負責事故現場及周圍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警大隊、縣治安大隊、事故單位安全保衛人員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組成。
(4)醫療救護組:負責事故現場臨時醫療救護點的設立,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緊急救治及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治療;負責對救援人員進行醫學監護和為現場指揮部提供醫學咨詢。由縣衛健局牽頭,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等相關醫療機構組成。
(5)后勤保障組:負責組織調集、運送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油料;根據火災現場需要,組織加壓送水和檢測事發現場水質;為參戰人員提供飲食和衣物供應;對應急救援現場車輛、裝備隨時進行維護。由縣應急局牽頭,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縣衛健局、自來水公司組成。
(6)火災調查組:負責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對火災事故原因進行調查,撰寫調查報告,并上報應縣急指揮部,由縣應急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檢察院、縣總工會及事故單位等組成。
5.6擴大響應
如火災事故事態進一步擴大,超出本縣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縣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縣委或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向市、省或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5.7應急聯動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中央(省、市)駐縣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加強應急聯動,密切協同,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縣人武部及駐縣有關部隊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要和上級命令,協助、配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5.8社會動員
火災事故發生后,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戶外顯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會發布應對提示,動員社會力量協助做好應對工作。
5.9區域合作
注重與毗鄰縣政府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間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為應對區域性火災事故提供信息共享與應急聯動處置保障。
5.10應急結束
5.10.1一般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由應急指揮中心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專門指揮機構負責人或市委、市政府,市專門指揮機構負責人決定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5.10.2現場指揮部指定一般火災事故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有關主管部門在1周內向應急指揮中心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故處置情況、引發事件原因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0.3縣應急指揮中心在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按照相關要求,在2周內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同上。
5.11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縣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并根據事態進展和輿情,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配合做好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火災事故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事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應視受災程度和涉及范圍,成立災后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并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損失的現場進行監測、評估、清除,保證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事發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及時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
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維持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
6.2事態監測與評估
6.2.1現場指揮部或最初到達現場的應急部門應迅速了解事故現場情況,確定事故現場區域,掌握人員傷亡和人員受困情況,迅速判斷事故規模、影響范圍和趨勢,初步確定防止勢態進一步擴大的工作措施。
6.2.2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事故現場監測、監控任務。監測內容主要包括:可能的爆炸危險性;誘發其他危險的可能性;有毒、有害氣體監測;氧含量的監測等。
6.2.3爆炸危險性的監測由公安部門負責;負責監測的部門應將監測結果和建議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6.3事故現場區域劃分
經對事故現場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后,現場指揮部應立即對火災事故現場區域進行劃分,并根據監測的結果進行調整。
6.4保險
火災事故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做好火災事故保險理賠工作。
6.5調查評估與總結
縣應急指揮中心會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組成調查評估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火災事故的起因、性質、過程和后果、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相關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后處理措施。
6.6恢復重建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恢復重建工作。縣直相關職能部門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后,認真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的計劃,由縣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指導協助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隊伍保障
7.1.1各級各有關單位應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救援隊伍以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武部民兵預備役力量為主。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隊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政府相關部門組建的配備專業裝備器材并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由武警、民兵預備役等力量組成的骨干應急救援隊伍;由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等群眾自治組建的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由各行業、領域具備一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隊伍。
7.1.2各專業隊伍組建部門每年定期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隊伍組織、編制、人數、裝備、訓練、執勤情況,重大變更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并備案。
7.2 通信與信息保障
7.2.1縣政府有關部門、縣廣播電視臺以及電信和廣電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絡,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對事故通信暢通。縣應急指揮中心應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完善處置事故網絡通訊錄,保障應急工作聯絡暢通。應急通信方式為手機聯系與固定電話聯系。通訊錄中的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值班人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值班人員的手機24小時保持開機。
7.2.2由縣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編制信息報送的規范格式和程序。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火災事故相關信息收集,匯總,將信息上報縣應急指揮中心。如有變更,應在10日內向縣應急指揮中心報送變更信息。
7.3交通運輸保障
7.3.1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協調公路、鐵路等單位保障救援人員和受事故危害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并按規定統一向有關人員、車輛等配發相關應急標志。交通設施受損時,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及相關鄉鎮政府(辦事處)等應迅速組織力量搶修。現場指揮部應按照緊急情況下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規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會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物資、人員及時安全送達。
緊急情況下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程序為: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征用報告,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應急處置特別緊急情況下,現有交通工具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經現場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征用結束后及時返還,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按當地平均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7.3.2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辟應急“綠色通道”,優先確保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的運輸。必要時,應實行交通管制。
7.4醫療衛生保障
7.4.1由縣衛健局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并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7.4.2發生事故,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救護。縣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7.5治安保障
7.5.1事故發生后,在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或應急指揮部領導下,由事發地公安派出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在事故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5.2由縣公安局負責,協調縣人武部予以協助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警衛,必要時請縣人武部組織民兵預備役予以配合;指導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村(居)委會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7.6財力保障
處置火災事故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應急需要。對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火災事故以及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等所需財政經費,由縣應急局提出,經縣財政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
7.7物資及生活保障
7.7.1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應急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岳陽縣分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衛健局、縣商糧局等職能應按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備設備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根據應對火災事故需要,采取商業儲備、生產能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合同,保障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
7.7.2根據事故處置需要,縣人民政府及火災事故處置主管部門可依法征用處置所需物資。
7.8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保障
各級各有關單位應根據專業應急救援業務需求,采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類火災事故搶險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搶險物資裝備信息數據庫并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上報應急指揮中心,保障應急指揮調度準確高效。
7.9人員防護保障
7.9.1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直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內應當設置應急辦公區、應急棚宿區以及供水、供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設施,并按有關規定設置標志標識。
7.9.2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場所。要指定或明確責任人,確保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7.9.3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有關部門單位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7.10社會動員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視事故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特定區域范圍內,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事故。
7.11法制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會同縣司法局根據應急工作實際,組織起草應對火災事故必需的規范性文件,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強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執法監督,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法律素質。切實保護災民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秩序。
7.12其他保障
7.12.1縣氣象局應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能力,科學分析氣象資料,提高預報預測水平,為應急處置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7.12.2縣科技局會同縣有關部門組織相關科研力量開展事故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科研工作。
8預案管理
8.1預案演練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預案演練。通過應急演練,及時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快速反應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訂完善。
本預案至少每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切實讓演練成為發現問題、鍛煉隊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載體。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總結評估報告和有關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8.2宣傳和培訓
縣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制定應對火災事故的宣傳教育、培訓規劃,編印應急知識手冊。
各級各有關單位應當經常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應急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應急預防、自救、互救等知識,針對不同人群編制培訓教材,并對所屬單位宣教培訓工作加強指導監督。火災事故有關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
8.3監督與檢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檢查通報,督導有關單位及時整改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8.4責任與獎懲
火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依法依規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撫恤。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5預案管理
8.5.1本預案由縣應急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由縣應急局組織修訂、完善、評審、更新;縣有關部門及其他處置火災事故單位應服從本預案要求,根據各自工作的職能,組織制定相應專題預案。本預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8.5.2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參照本預案,制定完善相應預案。
8.5.3本預案每3年修訂一次,遇有重要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8.6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局負責解釋。
8.7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