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和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提高我縣防雷減災水平,促進“平安天臺”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提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浙江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打造“平安天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部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消除雷擊事故隱患,提高我縣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一旦發生重特大雷擊事故,能快速響應,有序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等級,維護我縣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工作原則
雷電災害的防御和應急救援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與救助想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三、指揮機構和部門職責
(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救援工作的領導,成立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由蔡文新副縣長擔任組長,成員由氣象、安監、公安、宣傳、財政、建設、經貿、民政、衛生、交通、教育、供電、工商、旅游、林特、消防、文廣、質監、通信等單位以及各鄉鎮(街道)組成,負責全縣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和協調。
(二)指揮機構職責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我縣雷電災害防御日常工作,制訂全縣防雷減災的救援預案和防雷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報告制度、舉報制度和處理制度。組織實施雷電災害防御應急救援,督促各職能部門職責的落實。
(三)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氣象局:依法編制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防御實施方案;會同相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規劃;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并確保正常運行;按規定落實防雷工程性措施,嚴格按國家標準對全縣建(構)筑物及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防雷設施的設計和定期檢測情況等實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新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進行設計審核核準和竣工驗收核準;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參加雷擊事故的調查、鑒定、處理。
安監局: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并作為安全生產的考核內容貫徹落實;監督有關部門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安全工作、防雷設施、工程質量等一切防雷安全活動落實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與舉報制度;負責雷擊事故調查、處理、統計、上報工作。
公安局:負責維護抗災搶險時的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協調組織群眾安全轉移、撤離避險,負責雷電災害地區的社會治安穩定工作;依法查處破壞防雷設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案件;加強計算機網絡系統、民爆器材倉儲的防雷安全監察。
建設局:對新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核準和竣工驗收核準進行把關,查處違章施工和違法使用的建筑工程;做好本系統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供電局:負責組織搶修遭受雷擊災害的電力設施,保證通電工作;做好各種輸電設施、線路的各項防雷措施,保障人民生產、生活用電安全;配合政府對不符合防雷安全以致存在嚴重雷擊隱患的企業實施斷電關停工作。
消防大隊:負責火災的撲滅,周圍人員搶救、轉移,事故現場的保護和調查;研究雷擊火災事故的特點及其防范措施。
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突擊隊到事故現場救治傷員,提供搶險救援過程中的各項醫療救護保障;負責醫院等醫療保健機構的防雷安全。
交通局: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暢通和災民的疏散,及時修復事故現場遭破壞的交通設施。
財政局:負責落實公共防雷設施的建設經費,并依法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政府對防雷減災工作經費的投入;負責雷擊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專項經費,及時安排救災補助資金。
民政局:負責核實災情,在第一時間將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質監局:協助氣象部門做好防雷產品的準入制度,共同做好防雷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依法查處市場上的不合格防雷產品。
經貿局:主要負責直屬企業和主管行業防雷安全工作;協助氣象部門對商場、市場等的雷電防御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
旅游局:主要負責賓館、飯店等場所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協助氣象部門檢查安全隱患;做好旅游景點的建(構)筑物以及其他重點旅游建設項目等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局:主要負責督促全縣大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按國家規范落實教育設施的防雷措施(特別是計算機網絡系統),定期組織安全檢測;加強師生防雷安全教育,組織學生積極參與全社會防雷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文廣新局:負責抓好公共娛樂場所和文藝演出場所、文化文物市場、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博物館、影劇院、文物保護等單位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雷電災害防御宣傳教育工作。
工商局:負責對防雷安全條件嚴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市場等吊銷營業執照;加強對流通領域里防雷產品的監督管理。
宣傳系統:加強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傳播科學防雷減災意識;負責宣傳報導搶險救災的先進事跡和災情及救災工作報道。
電信、移動、聯通等部門:做好或協助做好本系統的雷電災害防御及雷電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各鄉鎮、街道:建立相應的組織,做好轄區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和雷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確定聯絡員,及時上報雷災情況,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做好轄區內雷電災害評估和善后工作。
四、雷電災害事故分級
(一)特大雷電災害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特大雷電災害事故:
1.一次雷電災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
2.一次雷電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二)重大雷電災害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重大雷電災害事故:
1.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重傷10人以上的;
3.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三)較大雷電災害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較大雷電災害事故:
1.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
2.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重傷3-9人;
3.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四)一般雷電災害事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一般雷電災害事故:
1.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重傷1-2人
2.一次雷電災害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
五、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與防御
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雷電的監測和研究,不斷提高對雷電災害的預測預警能力。
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雷電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按照《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浙政辦發[2005]22號)規定實施。
雷季前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或者業主應當組織或請專業人員做好各種防雷設施的全面自查自改,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當有雷電發生時,特別是當雷雨云移近上空,已聞到雷聲或看見閃電時,應采取以下預防措施,可以較大程度上減少或避免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一)斷開電器、電子信息系統的電源和信號輸入、輸出。
(二)停止易燃易爆化學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
(三)不接聽、撥打電話和手機。
(四)不使用水龍頭、淋浴器等噴淋設備。
(五)關閉門窗,不要站在外墻窗前,切勿觸摸天線、下水管、金屬門窗、護攔等。
(六)遠離帶電設(施)備、空曠孤立的建(構)筑物、樹木等。
六、雷電災害的應急救援
(一)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1.國務院、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發布雷暴預警,縣人民政府確認可能發生重大雷災事故;
2.縣人民政府確認已經發生重、特大雷災事故。
(二)應急救援程序
1.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及工作人員或所轄鄉鎮(街道)的領導應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按照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足自救或者實施援救:
(1)當雷擊引起人員傷亡、火災、爆炸的,及時實施消防、醫療救護、人員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衛、搶險搶修、物資供給等應急對策,努力保證人員安全;
(2)立即向當地政府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災情;
(3)保護好現場和保證通信設備完好,內外、上下主要信息聯絡暢通。
2.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重、特大雷災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副組長、組長和縣政府報告,并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成立事故處理現場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由趕赴現場最高黨政領導擔任,對搶險救災事故處理實行統一指揮。
3.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排除險情;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害源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和危害程度。
4.發生特大、特別重大的雷擊事故時,本預案與《天臺縣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并執行。雷擊事故引起的火災事故參照《火災事故處置措施》,爆炸事故參照《爆炸事故處置措施》。
七、雷電災害事故報告
(一)發生雷電災害事故時,事故當事人或者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單位領導、當地人民政府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緊急情況要報警,有傷亡、火災、爆炸時,應當保護現場并迅速組織搶救人員和財產。
(二)較大以上雷電災害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起因、造成后果、已采取措施等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政府有關部門。縣雷防辦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縣政府和上一級雷防辦。
(三)一般雷電災害事故發生后十天內,事故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發生雷擊事故時間、地點、經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原因、教訓及防范措施、責任分析及處理等報告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重、特大雷電災害事故的有關新聞必須經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核實后,按有關文件規定進行報道。
八、附則
(一)本預案管理單位為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兩年修訂一次,必要時及時修訂。
(二)各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街道)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并上報縣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