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運行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的救援責任,提高政府對生產安全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有序、高效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四川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巴中市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依靠科學,協同應對;快速反映,靠前處置,軍民結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除危險化學品事故(另有預案)外的工礦商貿企業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外,但對我市可能造成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置。
1.5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四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事故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鐵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大面積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5)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6)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7)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8)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5.2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1)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鐵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
(6)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7)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傷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20人及以上,或受災5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10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8)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1.5.3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
(1)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3)鐵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12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以上、10%以下;
(6)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12小時以上的事故;
(7)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或受災3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3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8)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較大影響的事故。
1.5.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Ⅳ級)
事態比較簡單,已經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個別市級部門負責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2 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2.1 領導機構
(1)巴中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巴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指揮與協調。市應急指揮部由市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辦公室設在巴中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市應急指揮部由以下成員單位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市長。
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成員: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經委、市氣象局、市商務局、市監察局、市勞動局、市海事局、市旅游局、市文體局、市教育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總工會、市宣傳部、市水利局、市無管辦、市糧食局、廣巴高速公路指揮部、樂巴鐵路指揮部等單位和相關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
2.2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發布應急救援命令、指令;
2、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按事故報告制度及時上報事故和向有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部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必要時向上級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相關部門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事故通報和救援命令后,要緊急調配其救治器材、物質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參與搶救,如需動用當地駐軍進行救援時,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并報上級批準。
4、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2.3 現場救援專業組的建立及職責
2.3.1 成立現場指揮部
在處置較大(Ⅲ級)以上級別(含Ⅲ級)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市應急指揮部在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長或副市長指定的人員。
現場指揮部成員: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領導、縣(區)有關部門責任人、應急隊伍負責人等組成。
現場指揮部職責是:以搶救受災人員生命、控制事態擴大為第一目標,按照本應急預案和現場實際情況,負責受災人員搶救和搶險救災工作;向上級匯報和向社會媒體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
2.3.2 組織現場工作小組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下設若干現場工作小組。現場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任務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安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對現場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傳遞和上報,協助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現場協調;準確、及時、統一發布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2)搶險救援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牽頭,公安、武警、民兵、工程、專業救災隊伍等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組成。主要職責:營救、搜救、疏散人員;封閉、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等。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市衛生局牽頭,環保、氣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救治、護理、轉送傷員;監測、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武警、民兵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搶險通道,組織危險區域人員撤離,監控事故重大責任嫌疑人,勸說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5)應急通信組:由市無管辦牽頭,通信企業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職責:保障處置工作的通訊暢通。
(6)交通保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交通、城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交通管制、路橋維修,開設“綠色通道”,保障運輸暢通。
(7)應急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市民政局牽頭,財政、發改委、交通和商務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組織、調集、運輸、征用應急物資、設備、食品、藥品、房屋、場地等;保障和落實應急經費。
(8)生活保障組:由當地政府牽頭,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為應急人員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聞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主要職責:引導媒體宣傳和發布事故情況、處置進展、預警公告、自救防護等信息。
(10)專家技術組:由市安全生產專家組牽頭。主要職責:根據科學依據,做好技術指導,為應急提供科學、準確的理論依據。
(11)調查與評估組:由市安監局牽頭,公安、檢察、監察、工會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評估損失;提出處理意見。
(12)善后工作組:由當地政府牽頭,民政、衛生、工會、事故單位、保險等單位和社會公益組織組成。主要職責:負責對死、傷者親屬及受影響人員安撫、慰問工作,做好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盡快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2.4 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
??? 設立全市安全生產專家組,聘請有關科研人員、專家和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為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撐。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進行分析研究和事態評估;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供工作建議、處置措施和決策咨詢。
2.5 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1)巴中市緊急救援隊。由公安、武警、民兵和抽調市級直屬人員組成救援隊,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在第一時間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
(2)專業救災隊伍。由市消防支隊、巴中市礦山救護隊組成。主要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應急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發揮第一時間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4)志愿者隊伍。主要從事故發生地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城市社區、農村村民小組、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中動員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組成。主要參與應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傳動員等非一線工作。
3 預警和信息報送
3.1 監測和預測
各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是生產安全監測預測的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全面掌握各類有關生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狀況及周邊環境,有計劃地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調查并利用技術、人工等多種監測手段,實施有效監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險信息,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專家對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測結果、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等進行分析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 信息報送
(1)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報送以政務值班系統為主渠道。各縣(區)政府和市級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
(2)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應當迅速向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征兆、可能導致發生的各種隱患和現場情況;并有權對相關部門、個人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3)監(預)測和信息報送要點
——基本情況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類型、時間、地點、氣候條件、周邊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況,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應對措施和相關請求等。
(4)信息報送程序和時限要求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Ⅳ級)級別以下或未能確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各縣(區)政府在接報后3—12小時內報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區)政府通告。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Ⅳ級)級別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各縣(區)政府在接報后2小時內報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區)政府通告。市政府在接報后2小時內報省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州、市政府通告。
對已確定級別較高的生產安全事故,可采取先報基本情況、后報其它情況的方式,以縮短報送時間,爭取處置時間。
3.3 預警信息發布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級別分為4級,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代表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4個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
(2)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名稱、類型、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警示事項、應對措施、社會動員及發布機構等。
(3)根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監測預測部門的報告和預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市應急指揮部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核實、批準后,縣(區)政府可以發布藍色或黃色預警信息,表示可能發生一般(Ⅳ級)或較大(Ⅲ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橙色和紅色的預警信息,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發布。
(4)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以使用報紙、廣播、電視、移動通迅網絡、信息網絡、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和宣傳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新聞媒體、通信、人防等部門和單位有義務按各級應急領導機構的要求發布預警信息。
3.4 新聞報道
(1)發生一般(Ⅳ級)或較大(Ⅲ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必要時,根據現場指揮部新聞報道工作機構提供的情況,在市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應急措施、存在困難和下階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決策和安排新聞發布。
(2)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專訪等,并與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有機結合。
(3)生產安全事故的宣傳報道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做到準確把握、正面引導、講究方式、及時主動、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
4 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4.1 預案的啟動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對各縣(區)、各部門報告的信息進行分析,并及時通報給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報請市應急指揮部批準,立即組織召開全市應急指揮部成員會議,組織聽取有關專家意見,討論決定是否啟動巴中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2)對符合本預案規定情況的,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
(3)其他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4)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各級有關部門根據預案和各自的職責任務承擔責任和義務。
4.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響應
4.2.1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報送信息或請示發布藍色預警信息。主要應急措施如下:
(1)由相關縣(區)應急領導機構統一領導應急工作;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應急;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向有關部門報告、通報。
(2)相關縣(區)應急領導機構可根據現場情況,請求支持。
(3)根據縣(區)政府的工作需要,市應急指揮部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的支持。
4.2.2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Ⅱ級)的應急響應
巴中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發生在巴中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是否啟動巴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接到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巴中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州及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相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情況,請求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對市應急指揮部應急救援工作予以指導并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
4.2.3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市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應急指揮部報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巴中市、相關縣(區)各部門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全市范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
4.3 響應的升數和降級
當生產安全事故隨時間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銷預警。
4.4 響應的終止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分析,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市應急指揮部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并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以上級別(含Ⅲ級)的應急處置措施
5.1 先期處置
發生或即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事發地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當地應急隊伍和有關部門進行先期處置。
對即將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本預案和有關文件的規定,預測事故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報送信息;請示發布相應的預警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事發地政府應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在2小時內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動了的事故現場物件,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先期到達的單位和人員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劃定警戒區域;疏散相關人群;救治傷病人員;排除明顯險情;確保處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5.2 事中處置
(1)市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立即通知以巴中市公安消防支隊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為首要目標,實施救援行動和緊急疏散,避免事態擴大。
(2)巴中市公安消防支隊和社會其它救援力量啟用緊急救援標志,攜帶應急裝備,以最快速度分別抵達指定地點集合,并根據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趕赴受災現場。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緊急救援標志,為救援隊伍車輛和設備提供巴中市轄區內的交通暢通保障和優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隊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抵達現場,并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
(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組、醫療救治組、案件查辦組、專家咨詢組、綜合組、現場檢測與評估組、信息發布組等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部署相關縣(區)及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或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送信息;請示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同意發布相應的預警信息;立即開始組織后續力量,準備增援。
(4)市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啟動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現場指揮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隊伍和力量,有效地組織現場指揮。
(5)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合開展較大以上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應急救援工作。
(6)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基礎支持。
(7)各救援隊伍抵達現場后,按照現場指揮部的命令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置不同力量,組成現場工作小組,開展施救工作。
(8)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9)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繼續報送信息。
(10)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或臨時召集相關市級部門及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單位組織必須物資,保障救援隊伍和受災人員的供給以及受災地區的交通、電力、通信等暢通;根據事件發展趨勢,組織后續力量增援。
(11)市應急指揮部調集轄區內的應急資源供給;必要時請求上級應急機構指導、協調后備隊伍支援。
(12)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預案,實施下階段工作;視現場情況,命令市緊急救援隊轉為常規救援隊伍或休整、收隊。
(13)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被基本消除后,由發布預警信息的機構發布解除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5.3 后期處置
5.3.1 善后工作
應急工作結束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相關縣(區)組織實施善后工作。市應急指揮部和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指導或會同縣(區)幫助事故單位開展善后處置:
(1)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清理、監測,繼續排查隱患。
(2)事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和家屬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3)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對征用的應急物資(場所)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4)事故責任單位和民政部門救濟受災受害群眾,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
(5)向受災受害群眾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2 社會救助、保險
各級社會公益組織應廣泛動員和開展救助捐贈活動。相關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及損失情況,及時進行理賠。
對事故責任單位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經費,可采取政府審批、財政墊支的方式處理,待處置結束后,事故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承擔。
5.3.3 調查、總結
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于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縣(區)根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積累經驗;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備案。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撤銷現場指揮部。
6 保障
各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應急工作職責和任務,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保障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
7 獎勵與責任追究
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
(2)拒絕履行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責任的;
(3)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災難信息的;
(4)拒不執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步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 附則
(1)本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單位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兩年修訂一次,必要時及時修訂。
(2)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