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規范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管理和應急救援響應程序,明確有關機構職責,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職責明確、資源共享,平戰結合、反應靈敏的應急機制,及時、科學、有效地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進一步增強政府應對礦山安全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先人后物: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搶救人員和保護人員的生命安全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惡化,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在保障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減少財產損失。
1.2.2 統一領導,屬地為主:礦山重大事故發生后,在藍山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藍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縣礦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現場指揮以地方政府為主,部門和專家參與,并充分發揮礦山企業的自救作用。救援組織和救援人員應立足本地,服從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
1.2.3平戰結合,專兼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生產安全重大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充分發揮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將日常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專業力量,引導、鼓勵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和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兼職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2.4反應快速,協調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及時應對,妥善處置。建立健全各級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保證強有力的組織協調,做到科學指揮。
1.2.5 科學決策,保障有力。依靠科技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對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決策,采用先進的裝備和應急處置技術,建立健全事故應急保障體系,提供強有力的人員保障、資金保障和物資器材等物資保障,專業搶險隊伍應定期演練,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提高應急救援的水平。
1.3編制依據
1.3.1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2〕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2〕第65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2001〕第302號);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 —1996);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4 —1996);
湖南省《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工作的決定》(湘政發〔2004〕4號)。
1.3.2參考依據
《湖南省礦山企業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藍山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全縣各類非煤礦山企業較重(含)以上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成立藍山縣礦山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委員會(簡稱縣礦山救援應急委),為常設的協調議事機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任主任,縣政府辦主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任副主任。縣政府辦、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經委、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商務局、縣糧食局、縣公安局、縣交警大隊、縣消防大隊、縣衛生局、縣藥監局、藍山電信分公司、縣水電總公司、縣民政局、縣交通局、縣氣象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總工會、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廣電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職責:縣礦山救援應急委在藍山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礦山企業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決定全縣礦山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應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訂、修改、實施本《預案》;在事故現場主持會商災情,研究決定搶救方案,監督檢查指揮部各工作組的工作;調集礦山救護和醫療救護隊伍、公安干警、武警部隊及儲備搶險救災物資;公布事故救援情況。
●成員單位職責: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指揮、協調全縣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具體工作:負責接警、處警全縣礦山企業較重以上級別的事故信息;負責處理礦山企業重大以上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聯絡工作;指揮協調縣礦山救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行動;組織調集礦山救護和醫療救治隊伍、公安干警、消防干警、搶險救災物資;負責對外聯絡;組織召開礦山企業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會議。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縣礦山救援辦公室職責。
縣國土資源局:指導、參加現場指揮部技術專家組、現場搶險組工作,負責組織制訂非煤礦山企業重大事故搶救方案,提供有關資源開采和地質方面的基礎資料。
縣經委:指導、參加現場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工作,負責礦山應急救援中有關協調工作。協調電力、供水、通訊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供電、供水和通訊保障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救災物資的使用計劃和調整計劃及實施。
縣商務局:負責救災物資的募集和調配。
縣公安局:負責治安保衛,指導、參加現場指揮部治安保衛組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的保護及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負責組織監控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縣武警中隊:協助礦山救援隊伍進行露天開采礦山的現場救援工作。
縣水電總公司:負責事故發生地的電力供應和電力設施的維修保護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事故現場醫療救護工作,指導、參加現場指揮部醫療救護組工作。具體工作:迅速組織和指揮急救人員開展搶救工作;緊急調派醫務人員、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協調使用急救場所;及時組織針對醫療搶救方案提出調整、修改和補充意見;協助有關方面準確統計傷亡數字,及時向縣礦山救援應急委報告搶救情況。
縣民政局:負責困難災民吃、穿、住、醫的生活救助;組織協調礦山事故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發布全縣礦山災情;指導、參加現場指揮部善后處理組工作;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申請和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管理、分配救災物資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確保救災物資不挪作他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儲備救助物資;配合當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應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和交通工具調配工作,開設綠色通道。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期間的天氣預報和氣象變化情況的預測,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氣象技術服務。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指導、協助做好保險與賠償金的測算和有關解釋工作;協調處理相關的理賠事宜,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善后處理情況。
縣總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做好遇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礦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資金保障工作,納入財政預算。監督檢查應急救援資金的使用情況。
縣監察局:負責應急工作中行政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縣廣電局:負責做好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指導、參加現場指揮部新聞報道組工作。
2.1.2藍山縣礦山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簡稱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作為礦山救援應急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設在藍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該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縣礦山應急救援委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負責組織起草、修訂、實施本《預案》,負責接警礦山生產事故信息,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指揮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礦山救護隊伍建設,組織礦山開展救護比賽;承辦礦山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和救護隊員知識更新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前期工作。
縣礦山救援辦公室設接警、處警中心。接警電話為:2225555
2.1.3礦山救援現場指揮部
發生礦山重大安全事故,啟動本預案,成立礦山救援現場指揮部,設現場總指揮一名,由縣礦山應急救援委員會主任或由其指定人擔任,成員由各專業工作組組長擔任。
礦山救援現場指揮部下設11個專業組:現場搶救組、綜合協調組、搶險調度組、技術專家組、物資供應組、治安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組、事故調查組、新聞報道組。
礦山現場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一名,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行政負責人擔任。
●現場指揮部職責:對礦山事故救援處置負總責,直接指揮較重以上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統一調度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資金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各專業組職責:
現場搶救組:礦山應急救援救護隊為組長單位,縣消防大隊、礦山企業職工、礦山應急救援救護隊和鄰近的礦山企業援助人員為成員。負責對事故傷亡人員和礦山財產的搶救。
綜合協調組:縣政府辦公室為組長單位,其他各組的組長為成員。負責對各組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搶險調度組:縣安監局為組長單位,礦山企業主管(行業或行政)部門、通訊部門、衛生部門為成員。及時掌握搶險進展情況,將事故情況、控制或發展趨勢通報其他專業組,并隨時向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辦公室、市礦山應急救援辦公室匯報情況。
技術專家組:湖南省303大隊、縣國土資源局等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縣安監局負責組織;組長在事故救援現場根據事故的不同性質推薦產生。技術專家組平時為應急委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事故發生后,應邀參與應急指揮工作,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物資供應組:縣商務局為組長單位,縣經委、縣發改委、縣商務局、縣藥監局、縣糧食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為成員。負責搶險物資、藥品的組織調配和及時供應。
治安保衛組:縣公安局為組長單位,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村委會為成員。負責對事故現場的保護、疏導交通、疏散人員,必要時要圈定警界范圍,阻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對肇事人員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監控,防止逃逸。
醫療救護組:縣衛生局為組長單位,縣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為成員。調配足夠的醫療救護設備和藥品,負責對受傷人員的及時搶救和醫治。
后勤保障組: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發生地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為組長單位,縣民政局、縣總工會、縣財政局為成員。為開展事故搶救、救護、調查等的工作人員及傷亡人員的家屬的吃、住、行等提供后勤保障。
善后處理組: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發生地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為組長單位,縣民政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總工會、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為成員。負責做好死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協助家屬辦理尸體認領、火化等工作;做好事故搶救中犧牲的同志追認烈士的申報工作;發動社會力量,為受害人員提供社會救助。
事故調查組:縣安監局為組長單位,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監察局、縣總工會、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技術專家組人員為成員。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新聞報道組:縣廣播電視局為組長單位,負責對事故的情況做好正面的報道工作。
2.2組織體系框架
2.2.1藍山縣礦山應急救援委員會構成:
詳見附錄1。
2.2.2藍山縣礦山應急體系框架
縣礦山應急救援體系是全縣各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機構組成的一個組織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資源所構成的網絡。由指揮管理系統、救援隊伍系統、技術支持系統、相關保障系統等組成。
縣礦山應急救援體系框架如附錄二所示。
2.2.3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程序
礦山事故現場報告程序: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第一發現人 礦山企業值班室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應急救援組織(企業醫院、企業救護隊)、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礦山企業管理部門、公安部門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程序:礦山事故單位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 縣級礦山救援指揮部 市級礦山救援指揮部 省級礦山救援指揮部 國家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2.2.4應急聯動機制
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平時應加強與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市礦山應急救援辦公室、武警部隊等方面的聯系,與縣救援應急委成員單位建立聯系會議制度,通報礦山事故情況,共同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常規信息監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負責全縣礦山企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制定相關工作制度。事故報告的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單位、類型、傷亡人員、搶救情況。
3.1.2信息監測分析: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分室應建立全縣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定期完成礦山領域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提交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縣礦山救援應急委,由其審定后酌情公布。
3.1.3重大信息監控:按照《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規定》組織對全縣存在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跟蹤整改情況。
3.1.4 逐級上報信息: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掌握轄區內的礦山分布、災害預見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收到事故信息后應進行核實,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上一級政府及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同時向同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1.5群眾舉報信息:任何公民、組織可以通過電話等各種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舉報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事故發生信息。
3.1.6企業上報信息: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企業主管部門。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接警
縣礦山救援辦公室設立接警中心,電話為2225555(兼傳真)。縣礦山救援應急委、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接到礦山事故信息后,應當初步核實及時報告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辦公室、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任何公民和組織都可以直接向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辦公室、縣礦山救援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
3.2.2處警
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助發生事故的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事故搶救。
當發生較重以上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有可能進一步引起事故擴大時,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及時報告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辦公室、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請求有關礦山救護隊、裝備儲備單位、專家和技術支持機構,做好應急準備。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網絡信息系統: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應利用縣安全生產信息網建立全縣統一的礦山應急救援信息網絡體系,建立定期對信息進行分析通報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3.3.2報警通訊系統:建立全縣統一的礦山重大事故報警電話號碼,并向社會公布。
3.4預警級別及分布
3.4.1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劃分:根據礦山事故的潛在危險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特別嚴重(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主體確定:一般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較重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嚴重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特別嚴重預警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確定。
3.4.2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涉及國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確定級別等級的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渠道予以公布。
●預警級別由上級政府確定的,除由上級媒體發布預警信息外,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也應通過同級媒體發布相應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
礦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礦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原因;
礦山事故發生的性質、類型;
礦山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礦山事故后的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與礦山事故有關的其它情況。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級別的確定:根據礦山事故的實際級別,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救災難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特別嚴重(I級)四級。
一般礦山事故由縣人民政府確定;較重礦山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嚴重礦山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特別嚴重礦山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確定。
4.2.1預案啟動: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接到預警信息后,應詳細了解礦山事故發生情況,并立即報告縣政府辦公室,請求縣礦山救援應急委主任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啟動高級別預案時,低級別預案應同時啟動。
礦山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力量實施救援,同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機構。
●一般礦山事故(IV級):礦山企業發生IV級安全生產事故時,事故礦山企業或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應急組織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礦山救援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關注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傳遞、反饋。縣礦山救援指揮部應進入預備狀態,做好應急準備。
● 較重礦山事故(III級):縣礦山救援辦公室接到礦山企業發生III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應做好事故的詳細情況記錄,并將情況立即報告副主任或主任,縣礦山應急救援委主任應立即啟動本《預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應立即通知縣礦山救援應急委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必須立即按照本《預案》2.1.3的規定認真落實職責。
當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應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量,并及時請求市礦山應急救援組織予以援助。
●嚴重礦山事故(II級):礦山企業發生II級安全生產事故,縣礦山救援應急委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監局報告。
●特別嚴重礦山事故(I級):礦山企業發生I級安全生產事故,縣礦山救援應急委在啟動本預的同時,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監局報告,申請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監局啟動預案。
4.1.3特別情況的處理
●礦山事故跨縣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與本級有關部門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礦山事故跨市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在搶救礦山事故中衍生和耦合事件,同時啟動相應的預案。應急工作在當地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建立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省、市、縣、鄉(鎮)上下級政府間的信息傳遞利用現有政府間信息傳輸渠道進行。現場指揮部用手提(臺式)電話或無線電話聯絡。礦山救援應急委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電腦,確保準確接收信息。應急委與各成員單位利用各電信運營公司通信網、無線通訊網建立通訊聯系,滿足信息傳遞需要。礦山救援應急委與各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信息及時接收。
4.2.2信息報告
●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現場人員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搶救,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應急救援組織、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礦山應急救援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4.2.3現場采集信息
縣礦山救援辦公室到達事故現場后,應迅速收集現場信息:礦山基本概況;事故發生簡單經過;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已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待救人員數量及待救人員危險程度情況;現場搶救情況;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及需求情況;現場救援面臨的困難及需要支援的事項等,匯總以傳真等方式,上報到縣應急委。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應及時與縣、市、省礦山救援指揮部保持聯系,并隨時報告現場信息。
4.2.4事故損失信息采集和報告
事故損失信息包括:事故損失情況;因事故需要救濟的情況和已救濟的情況;礦山事故發生后,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
礦山事故發生后,縣民政部門或礦山事故現場指揮部牽頭部門應在第一時間采集事故損失信息,迅速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礦山救援應急委。由縣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
4.2.5信息處理
縣安監局、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各類礦山常規信息、現場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報告縣礦山救援應急委,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4.3指揮和協調
4.3.1礦山事故發生后,縣礦山應急救援委全面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及時向縣礦山應急救援委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成員單位、部門要服從指揮部的調度。
4.4緊急處置
4.4.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救援力量。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和當地政府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召請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4.4.2事故礦山企業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立即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4.4.3 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應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制定事故的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補充救援措施。
4.4.4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礦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上級礦山應急組織明確要求增強救援。
4.4.5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和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礦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一級礦山應急組織明確要求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4.6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礦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4.4.7礦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同時由當地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門保障搶險通道和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運送的暢通無阻。
4.5群眾的安全防護
4.5.1治安保衛組應在礦山事故現場實施警戒,劃定警戒線和警戒范圍,作出警戒標識,阻止圍觀群眾和非搶救人員進入現場。
4.5.2醫療救護組應對地面工作場所實行消毒處理,防止疾病傳播;后勤保障組應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搶救人員中毒事件發生。
4.5.3善后處理組應加強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防止過激行為或意外事件發生。
4.6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6.1事故救援醫院應立即到事故現場搶救,并開辟綠色通道,保證對受傷人員進行及時救治。
4.6.2礦山事故嚴重危及礦區穩定或當地社會穩定時,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請求武警、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或治安保衛。
4.7事故調查、處理、檢測與后果評估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聯合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開展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縣安監局、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應組織專家總結和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性進行評估。
4.8新聞報導
除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由應急委統一協調,縣廣電局負責報道工作。
4.9應急結束
當礦山現場遇難、遇險人員全部搶救出來后,現場救援工作完成。經縣礦山救援應急委批準,現場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行動結束,并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事故發生地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員繼續留在礦山事故現場配合事故單位做好后期處理工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1.2救援隊伍應認真核對參加搶險救災人員,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整理搶救災記錄、圖紙,寫出救災報告;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
5.1.3衛生部門要做好事故現場的消毒和疫情監控工作。
5.1.4民政部門要按照職責要求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5.2社會救濟
5.2.1縣人民政府建立礦山事故救濟救助制度,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努力提高社會救災資金在整個救災資金中的比例。
5.2.2紅十字會、慈善基金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要根據需要開展募捐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動員社會各界進行賑災捐贈。救災募捐活動由民政部門歸口管理,保證募捐資金全部用于受害職工家屬。
5.3保險
5.3.1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鼓勵和提倡礦山企業和職工購買各種商業保險。
5.3.2礦山事故發生后,有關保險公司應及時派人員進行定損理賠工作。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5.4事故應急救援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在較重以上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后的5個工作日內,參加救援搶險的各專業機構應按規定格式內容寫出總結,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縣安監局在事故搶救后10個工作日內將總結報市安監局、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縣安監局應每半年一次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信息保障
由縣安監局、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牽頭,開發和建立全縣礦山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以便預警和應急決策時隨時調用。
加強礦山事故預測預警系統建設。按照國家有關預警級別的標準,量化預警指標;規范各種礦山事故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報送時限和程序。
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應及時向市安監局、市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報送礦山事故信息、音像資料等。
6.1.2通訊保障
由縣安監局、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建立通訊錄,對參與礦山應急救援的領導、部門、組織的電話號碼整理成冊。
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通訊、信息網絡的暢通。
6 .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由縣安監局、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建立現場救援裝備調用制度,監督專業救援隊伍對工程搶險裝備的維護、保養,并實施定期更新和監督檢查。
6.2.2應急隊伍保障
●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
●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隊。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隊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隊外,還應與就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就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6.2.3交通運輸保障
●縣人民政府交通部門,應建立交通保障數據庫,保證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需要實行交通管制時,由公安、交通、交警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發生礦山事故后,當地政府應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特別報道,應急救援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免交過路費。
6.2.4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縣人民醫院,作為縣礦山醫療救護基地,指導、參加礦山事故中傷員的救治工作。
●礦山企業應建立礦山醫療救護站(或與企業所在地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議),負責企業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6.2.5治安保障
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公安、武警等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現場的保衛工作。
6.2.6物資保障
各種物資的調配、使用都是采用有償使用,所需費用由發生事故的單位承擔。
6.2.7經費保障
●縣人民政府建立礦山應急救援保障基金,用于較重以上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縣級礦山應急救援基地救災物資儲備的更新、維護。
●縣、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應建立地方應急救援保障資金。
●礦山企業為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2.8社會動員保障
●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要動員企業工會、婦聯、團委或村委會、鄉(鎮)政府等參加,盡快、穩妥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對礦山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可動員當地派出所和民兵參加,確保礦區穩定。
●對露天開采的非煤礦山,如采石場發生滑坡、坍塌等事故,可動員當地民工參加搶救。
6.3宣傳、培訓
6.3.1宣傳
●縣礦山救援應急委辦公室公布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部門和電話,宣傳應急法律法規。
●組織礦山企業學習、宣傳本預案及企業應急預案,做到人人掌握避災、自救和互救常識。
6.3.2培訓
●縣安監局負責組織對全縣礦山企業負責人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
●礦山救護隊要加強日常戰備訓練,并按規定對救護隊員進行培訓,確保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戰斗力。
●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知識培訓。
6.5監督檢查
縣安監局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檢查督導,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7、演習
礦山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8.1.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1.2礦山企業應根據具體生產條件、自然災害的種類和危害程度,制定《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8.1.3本預案根據情況每年進行修改補充。
8.2獎勵與責任
8.2.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獎勵。
8.2.2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應追認為烈士。
8.2.3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造成重大損失和擴大災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8.3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制定,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附錄
9.1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委員會成員單位聯系表
9.2縣礦山應急救援體系框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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