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在漁業事故發生后能及時予以控制,有效地組織搶險和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本著“以防為主,防救結合”原則,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爐下鎮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處置漁業安全事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條?? 各有關村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五條?? 漁業安全事故是指在漁業生產過程中發生可能引起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延平區爐下鎮成立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鎮指揮部)。
第七條?? 延平區爐下鎮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收集、核實漁業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向鎮人民政府、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區指揮部報告;
(二)督促漁業經營單位制定和落實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對漁業的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四)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區指揮部的指導下,積極協調及消防、海事、醫療等部門,迅速有效地做好漁業安全事故的處置和善后工作;
(五)漁業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組織本轄區內漁業救助力量,積極參與救援行動;
(六)建立應急值班制度,保證通訊網絡的暢通;
(七)完成區指揮部和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預防和預警
第八條?? 建立健全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責任制。
第九條?? 應注意收集各種信息,適時發布預警警報,提高應對自然災害引發漁業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條?? 應加強對漁業船舶日常安全監督管理,重點檢查涉及漁業安全生產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一條?? 各種險情處理:
(一)漁業船舶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理。漁業船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報告當地消防、公安、醫務急救等有關部門,漁業主管部門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現場,協調、組織指揮救援工作。漁業船舶生產經營者及救援人員應立即利用船上消防設備進行滅火,控制火勢蔓延。對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
(二)漁業船舶發生碰撞、觸碰、觸礁事故的處理。漁業船舶發生碰撞、觸礁事故后,漁業船舶生產經營者和救援人員應及時組織受傷人員的搶救、落水人員的搜救和事故船舶的排水、堵漏、分離、脫礁等工作,并及時向就近當地政府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以便救援。
(三)水產養殖企業發生用電、使用鍋爐事故的處理。水產養殖企業發生用電、使用鍋爐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截斷電源,疏散周邊人員和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搶救等措施,及時向電力、質量監督部門及當地政府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水產養殖企業發生地質性災害事故的處理。水產養殖企業發生洪水、泥石流等地質性災害事故,要及時有序地安排人員撤離,在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統一指揮下做好搶救、搜救工作。
第十二條? 漁業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種救援力量以及可參與救援的單位、船舶、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積極迅速參與救助。
第五章? 善后處理
第十三條? 漁業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開展調查工作,查明原因,屬于責任事故,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及時報告事故,不服從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作出書面報告,并總結經驗教訓,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同時協調有關村搞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確保社會安定穩定。
第十五條? 對應急救援中,有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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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