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不受損失,保護環境,依據《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第344號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第445號令)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禁撞擊和拖拉、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
五、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并按要求啟閉閥門,并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鐵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處理,清理干凈,不得留有殘液。
六、危險品倉庫、貨場,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
七、危險物品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等情況,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信號,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九、儲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庫房、貨場區的附近,不準進行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必須經批準,采取安全措施,派員進行現場監護,備好足夠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后,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十、庫區、場區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十一、裝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倒置和摩擦,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二、進入庫區、場區的汽車、拖拉機必須帶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十三、庫房、貨場區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十四、庫房、貨場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種性質相互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時裝運和同庫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氣體(液氨等),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凈,要留有余壓,防止物料竄入。
十七、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險品倉庫、貨場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二十、危險物品裝卸前,應檢查倉庫、貨區、車體應干燥,車內不得留有殘渣。
二十一、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二十二、機械作業時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隨時檢查齒輪泵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二十三、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面計,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隨時檢查,使其運行正常。
二十四、本制度從2016年12月5日執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的有關規定,為嚴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安全管理,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生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結合項目經理部施工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實行“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項目經理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的負責人負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和協調責任;項目部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安全監督部是項目民用爆炸物品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項目部各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要充分發揮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對管轄范圍內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儲存、發放、領退、使用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做到萬無一失。
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實行項目經理部、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項目經理部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公司的辦法、制度。
2.督促、指導經理部配合地方相關部門做好涉爆人員(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押運員、看守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辦證工作。
3.督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崗位安全責任制。
4.監督、檢查、指導項目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購、運輸、儲存、發放、登記、統計工作。
6.參與地方有關部門對本項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專職人員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規、標準及公司的相關辦法、制度。
(二)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制度的落實。
(三)監督、檢查管轄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檢查涉爆人員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五)對發現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并進行處置。
第七條 涉爆人員職責
(一) 爆破作業人員職責
1.爆破作業人員(含聘用)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無重大責任事故前科,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并持有爆破作業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爆破作業的全面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爆破工程的工作計劃落實實施。
3.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組織進行爆破作業。
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并指導爆破施工,檢查爆破質量并進行總結。
2.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三)爆破員職責
1.管理好所領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遺失和轉交他人,嚴禁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3.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安全操作細則。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要按規定及時處理或上報。
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如數及時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四)專職爆破安全員職責
1. 安全員負責本項目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指導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及其他涉爆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3.每次爆破后要檢查爆破工作面,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或上報。
4.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搬運制度的實施情況;
5.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6.檢查民用爆炸物品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及時退庫情況。
7.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過程管理、監控,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失。
8.對隧道內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測,超限時制止爆破作業。
(五)押運員職責
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和數量,運輸過程中嚴禁任何人搭車。
2.監督駕駛員駕駛運輸工具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符合標準和環境要求,包括: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對所押運的民用爆炸物負責,防止運輸途中丟失、被盜等事故發生。
(六)倉庫保管員職責
1.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庫驗收、保管、發放、登記和統計工作,并保持完整的記錄。
2.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民用爆炸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臺賬,并做到日清月結,賬物相符。
4.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人防、警防、犬防同時并舉,確保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落實到位。
5.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或過期變質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
6.參與對過期、失效、變質民用爆炸物品的銷毀工作。
7.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8.接受上級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并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七)倉庫看守員職責
1.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生火災、雷擊等災害事故積極組織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4.接受上級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并及時改進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經理部安質部負責組織爆破員和安全員清理、登記,填寫《民用爆炸物品退庫單》,必須于當日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九條 積壓的民用爆炸物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
(一)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二)按規定程序進行銷毀。
第十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要認真清點登記,由項目部物機管理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經理部負責人審核后,連同報廢清單、銷毀實施方案一起上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在批準指定的時間、地點,由經理部安全員、物資等人員監督銷毀,并作好記錄。
第十一條 嚴禁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民用爆炸物品;嚴禁將民用爆炸物品承包或委托給現場勞務協作隊伍或合作單位保管。
第十二條 在項目部范圍內從事爆破施工的委外單位,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其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只能從事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爆破作業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