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填空題(25道題):
1、中華人民共國《安全生產法》,共(7)章(97)條;(目錄)
(對象是生產及生產管理人員)
2、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第1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領導人、生產及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監督人員)
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5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領導人、班組長)
4、工會要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7條)
(對象是工會主席和工會干事)
5、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第13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領導人、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管理人員)
6、國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14條)
(對象是生產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
7、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16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管理人員)
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障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領導人、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勞資人員)
9、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23條)
(對象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各級單位領導人、勞資人員)
1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行的(維護) 、(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第29條)
(對象是生產、運行、維護、管理人員)
11、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第31條)
(對象是單位領導人、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物資采購人員)
12、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第35條)
(對象是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現場安全員、爆破吊裝操作員)
13、生產經營單位應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36條)
(對象是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安全員、從業人員)
1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 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帶。(第37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主要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工作負責人)
15、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38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領導人、安全和生產管理人員)
16、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狀況的(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第38條)
(對象是安全和生產管理人員)
17、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40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
18、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43條)
(對象是單位領導、從業人員、勞資人員)
19、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第44條)
(對象是各級單位領導、從業人員、勞資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第45條)
(對象是從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
21、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第95條)
(對象是單位領導人、工會)
22、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第94條)
(對象是單位領導人、安全監督部門)
2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第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