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風井引風硐按10.25°方位角-25°坡度施工16m止。回風井引風硐布置在2號煤和6號煤之間。巖層為二疊上統龍潭組,以陸相為主的海陸交互相沉積。由粉砂巖、鈣質粉砂巖、薄層石灰巖、細砂巖、泥巖及煤組成。含水巖層有細沙巖、粉砂巖、薄層灰巖等,地下水循環薄弱。為了切實搞好安全生產,掘進過程中,必須進行探放水工作,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有效解決巷道掘進過程中的突水威脅,特編制本探放水措施:
一、《煤礦防治水規定》
在掘進過程中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煤礦防治水規定》。
二、探放水鉆孔布置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煤炭工業部于1996年12月30日批準的《井下探放水技術規范》(MT/T 632—1996)規定要求:
探放水鉆孔,應按巷道的設計方向在其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布置;鉆孔應成組布設。
1、豎直扇形面內鉆孔間的終孔垂距14m。
2、水平扇形面內鉆孔間的終孔水平距離14m。
3、探水鉆孔的最小超前距20m;距巷道輪廓不小于12m。
4、豎直扇形面上面鉆孔沿巷道中心線方向,按-13°打鉆;下面鉆孔沿巷道中心線方向,按-25°打鉆;巷道中心位置鉆孔沿巷道中心線方向,按-37°打鉆。
5、水平扇形面左邊鉆孔與巷道中心線呈12°夾角,按-25°打鉆;右邊鉆孔與巷道中心線呈12°夾角,按-25°打鉆。
6、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確定我礦主斜井,超前探放水鉆孔控制距離60m。根據巷道斷面情況,確定鉆孔數量為5個。
7、鉆孔布置如附圖所示。
8、探放水鉆機采用GY-750鉆機,配套電機功率為7.5KW,鉆桿直徑為42mm,鉆孔直徑為75mm。
三、探放水鉆孔施工技術要求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煤炭工業部于1996年12月30日批準的《井下探放水技術規范》(MT/T 632—1996)規定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在探放水鉆孔施工中,作如下技術要求:
1、鉆進時應準確記錄煤、巖層厚度。一般每鉆進10m或更換鉆具時,測量一次鉆桿并核實孔深。如果探鉆發現煤層厚度大于0.3m時,巷道掘進施工,必須編寫揭煤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2、鉆進時,發現圍巖松軟、片幫、來壓或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鉆,記錄其孔深并同時將鉆桿固定。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鉆進中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地點。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 鉆孔內水壓過大或噴高壓水時,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
5、在探水孔施工中,如果遇到含水層、斷層、陷落柱、溶洞時,應停止鉆進,安好水門后再繼續鉆進。
6、遇高壓水頂鉆桿時,可用立軸卡瓦和逆止閥交替控制鉆桿,使其慢慢地頂出孔口,操作時禁止人員直對鉆桿站立。
7、應做到交接班時不停鉆,打鉆人員現場交接打鉆情況。
8、探放斷層水的探水孔終孔后,孔內有水應進行放水試驗。孔內無水時應選擇一個孔進行壓水試驗,檢驗斷層隔水性能;壓力一般應略大于斷層所承受的靜水壓力。
9、探放水鉆孔,完成探測任務后必須做好記錄,并標探水控制點位置。
四、安裝探水鉆前的技術要求(鉆場)
1、安鉆地點有突水征兆時,應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閘墻封閉后,另找安全地點探放水。
2、鉆機窩嚴禁開在斷層帶或松軟破碎巖層內。
3、鉆機安裝必須平穩牢固。安好鉆機接電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4、打鉆前挖好排水溝,清理巷道并掛好風筒、電纜、管道等。
5、根據我礦實際情況,在進行探放水鉆孔施工前,必須先清挖干凈臨時水倉及沿途水溝,確保水流暢通。水泵正常工作,并備用水泵。
五、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巷必須在探水鉆孔有效控制范圍內掘進,探水孔的超前距、幫距及孔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次探水后、掘進前,應在起點處設置標志,并建立掛牌制度。
2、巷道支護完好,使巷道有較強的抗水流沖擊能力。
3、打鉆過程中,經常檢查壓柱是否松動,如果松動,必須進行加固后方可繼續鉆進。
4、打鉆人員衣著要整齊,衣褲要扎好,嚴禁戴收套,防止鉆機旋轉絞著衣物。
5、探放水地點必須安設電話和報警裝置。
6、必須向受水威脅地區的施工人員交待清楚報警信號及避災路線。
7、探水巷道應加強出水征兆的觀察,一旦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工作,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
8、“鉆探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現場檢查氣體。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文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探放水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未經審批單位允許,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10、掘進工作面地點發現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縫,出現滲水,水色發揮有臭味等透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撤出所有受突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即井下所有人員)至地面,立即報告調度室。
六、安裝鉆機探放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認真進行敲幫問頂。
2、清理好巷道和工作面,挖好水溝,在打鉆地點附近安設專用電話機。
3、測量和探放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按照作業規程和本措施規定,確定探放水孔的位置、方位、深度以及鉆孔數目。
4、打鉆必須安排有經驗的專職鉆探工操作。
5、鉆進時,發現圍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常現象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井下作業人員至地面,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探放水過程必須由帶班副礦長在場監管并指揮。
7、鉆孔放水前,必須設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來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報告礦調度室。
8、鉆進時,必須有瓦檢員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安全規程規定,即CH4濃度不大于0.8%,CO2濃度不大于1.5%,CO濃度不大于0.0024%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匯報調度室。
9、瓦檢查員每班對有害氣體的檢查不得少于四次。
10、本措施由帶班副礦長、班組長貫徹落實,由安全員、瓦檢員監督執行并負責對每個鉆孔進行驗收。
此措施如有與《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行業標準相抵觸,按《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行業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執行。
七、避災路線
打鉆過程中如遇穿水或突水事故,避災路線如下:
施工迎頭→回風井引風硐→地面。
八、學習簽名
組織打鉆作業人員學習本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貫徹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