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則是對一切非生產需要的火源,堅決杜絕。生產中可能發生的熱源,必須嚴加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產生或限定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1)嚴格井口檢查制度,防止將易燃物品帶入并下禁止在并口旁、通風機房周圍20m范圍內或并下使用明火吸煙和用火爐取暖。
(2)井下一線使用安全燈照明,不準出現明火和灼熱的金屬板或金屬絲。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室、主要進風巷道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使用噴燈焊接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井下必須使用安全炸藥和防爆型發爆器。
(4)在瓦斯礦井要用礦用安全型、防爆型和安全火花型電器設備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井下電動機、局部通風機等機電設備啟動前,必須在其附近20m內檢查瓦斯。瓦斯濃度大于1%時不能啟動。加強礦燈管理,得在井下拆開敲打或撞擊。
(5)加強火藥管理和嚴格火區管理。對不合格或變質的炸藥不準使用要按規定檢查密閉防火墻,嚴防防火墻漏風;要定期測定火區溫度與瓦斯濃度,防止火區復燃和瓦斯積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