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礦開采過程中易產生種類眾多的職業危害因素,會導致發生大量的職業病。煤礦災害眾多,事故頻發,事故會造成生產活動的暫時中斷或永久終止,并會引起人員傷亡或(和)財產損失。事故具有因果性、條件性和規律性,還具有偶然性、必然性和可預防性。防治煤礦災害,最重要的是事故的預防和事故發生后得到應急救援。為此,要加強對煤礦職業危害和災害防治。
第一節煤礦職業危害防治
一、煤礦作業特點
我國大多數煤礦地質條件復雜,而且絕大多數為井工開采。煤礦井下作業環境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工作環境特殊我國95%以上的煤礦是井下作業,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
(1)煤礦井下工作環境空間狹窄,活動受限,陰暗潮濕,沒有陽光照射,能見度低,工作條件相對艱苦。
(2)工作場所不固定,工作面不斷搬遷,采掘設備要隨著采掘工作面推進而不斷推移,并且地質構造常有變化,地下開采技術條件復雜。
(3)工作地點由于采深較大,受地熱、人體和機電設備的散熱、水分蒸發等因素影響,井下的溫度、濕度、空氣質量等氣候條件較差。
(二)作業強度大
煤礦工人作業時間長、勞動強度大,這種情況易使工作人員勞累疲乏、體能下降、反應遲鈍,極易產生焦躁情緒;在煤炭生產過程中,作業人員還要隨時隨地與水、火、瓦斯、頂板冒落、掉罐和跑車等多種災害事故作斗爭。因此,煤礦生產是勞動強度非常高、勞動條件非常艱苦的工作之一。
(三)生產系統工藝復雜
煤礦井下生產具有多工種、多方位、多系統立體交叉連續作業的特點,采煤、掘進、通風、機電、排水、供電、運輸等各系統中,任何一個工種、方位或細小的環節出現管理和技術方面的問題都
可能釀成事故,甚至造成重大、特大事故。
(四)自然災害嚴重(五大自然災害)
我國煤層賦存條件較差,大多數煤礦地質條件復雜,致災因素多、機理復雜,伴生的災害事故時有發生。礦井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火、礦塵、破碎頂板、沖擊地壓及有毒有害氣體威脅煤礦
安全生產,易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煤礦是工礦企業中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行業。
(五)職工勞動技能素質偏低
煤礦從業人員結構復雜,綜合素質不高。我國煤礦用人多,人員整體文化水平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違章作業現象嚴重。
(六)煤礦職業危害嚴重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煤礦塵肺病患者達30萬人,占總塵肺病患者的一半左右,每年因塵肺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有數十億元。此外,風濕、腰肌勞損等職業疾病在煤炭行業普遍存在。
二、職業危害與職業病防護
(一)煤礦主要職業危害因素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存在的對職工的健康和勞動能力產生有害作用并導致疾病的因素稱為職業病危害因素。煤礦企業中主要的職業危害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性粉塵。生產性粉塵是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可產生于煤炭生產的全過程,如巖塵、煤塵、水泥塵和混合性粉塵等。生產性粉塵可引起矽肺病、煤矽肺病和煤肺病。
粉塵作業的勞動防護管理應采取三級防治原則,其中一級防治指杜絕或減少粉塵對人體危害作用的機會。
(2)有害氣體。在礦井空氣中,由于多種原因可能存在CH4、CO、CO2、氮氧化合物及H2S氣體等。這些有害氣體能引起缺氧室息、急性中毒及肺氣腫、中毒性腦病等。
(3)生產性噪聲和振動。煤礦生產性噪聲和振動主要來源于機械化生產。噪聲可引起噪聲聾,振動可引起局部振動疾病等職業危害。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
(4)不良氣候條件。礦井內氣象條件的基本特點是氣溫高、濕度大,不同地點風速大小不等和溫差大等,這對作業人員的健康有很大影響。
(二)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但從法律上講,職業病是指職工因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影響引起的,由國家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的疾病。《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的診斷、確診、報告等作了明確的規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規定的職業病為10大類132種,具體名單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放射第三章煤礦職業危害與災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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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疾病(11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三)煤礦塵肺病及其防治
煤礦企業的職業病種類較多,但發病人數最多、危害最大的是塵肺病。煤礦塵肺病是指煤礦職工在井下生產過程中由于長期吸入大量生產性粉塵(灰塵),而引起的以肺組織彌漫性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空氣中礦塵濃度越大,人吸入的礦塵越多,塵肺病發病率就越高。肺塵病是一種嚴重的煤礦職業病,是目前我國職業病中發病率最高,對煤礦職工危害最嚴重的一類,死亡危險性較大,一旦患病,很難治愈。
塵肺病分為矽肺病、煤矽肺病、煤肺病三種。其中,矽肺病是長期吸入過量的巖塵造成的。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1.《煤礦安全規程》對塵肺病防治的有關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塵肺病的防治主要有以下規定:
(1)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職工因公患塵肺病屬于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予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2)煤礦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煤礦企業必須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3)從業人員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煤礦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從業人員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4)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2年1次。
2接觸粉塵以巖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3經診斷的觀察對象和塵肺患者,每年1次。
④接觸噪聲、高溫、毒物、放射線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⑤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5)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①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②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
④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6)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4)中所列病癥之一的。
風濕病(反復活動)。
③嚴重的皮膚病。
④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人診斷或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8)因公患塵肺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職工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塵肺病的預防
按照礦井實施的防塵技術,可將防塵措施分為以下四類:
第三章煤礦職業危害與災害防治
(1)減塵措施。主要指減少采、掘作業時的粉塵發生量,是礦井塵害防治工作中最為積極有效的技術措施,應考慮優先采用。
(2)降塵措施。降塵措施是礦井綜合防塵的重要環節,現行的降塵措施主要包括各產塵點的噴霧灑水。
(3)礦井通風排塵。礦井排塵是指借助風流稀釋與排除礦井空氣中的粉塵。
(4)個體防護。礦井各生產環節,盡管采取了多項防塵措施,也難以使各作業地點粉塵濃度達到衛生標準。此種情況下,特別是在強產塵源和個別不宜安裝防塵設備條件下作業的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