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確保鍋爐安全運行,對改建的鍋爐房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關鍵詞:鍋爐房;問題;措施
鍋爐房屬于丁類生產廠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但目前在林區使用的鍋爐房,有很多是由廠房、辦公室或民用房改建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已無法改造,嚴重影響鍋爐的安全運行、操作和檢修,且鍋爐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又會怏及相鄰廠房內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鍋爐房的建筑結構和布局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現就主要問題談一下改進措施:
(1)借用住宅樓側墻蓋的偏廈型鍋爐房,應在住宅樓側墻外則重新砌筑材料為非燃燒體、耐火極限為4h的防火墻。
(2)設在多層建筑的第一層,且建筑結構沒有相應的抗爆措施的鍋爐房,應按照規定增加抗爆建筑。
(3)設在木材生產車間內,無防火隔斷墻的鍋爐,應用非燃燒體、耐火極限為4h的材料砌筑防火墻,防火墻直接砌筑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非燃燒體屋面400m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500mm。
(4)鍋爐房無泄壓面積時,應在靠近容易爆炸部位且是非承重墻的部位開設面積≥10%鍋爐間的占地面積的泄壓窗。但布置泄壓窗時,不得面對人員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5)鍋爐房地面不平且有臺階、有積水時,應重新鋪砌地面。地面要求平整,有一定坡度,坡度的最低處應設滲水口,以利積水排出。鍋爐房凈空高度不夠,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距離太近時,應按照鍋爐的操作地點和通道凈空高度≥2m,鍋爐和省煤器等的上部不需操作時,凈空高度≥0.7m的要求,提高屋頂高度(如輕型屋頂)。不能提高時,則在鍋爐與承重梁柱之間加隔熱措施,以防止高溫損壞梁柱。
(6)通向室外的門向內開或橫開時,應把門改為向外開位置。門外不得有固定建筑物阻擋門的開啟。
(7)鍋爐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和通道等處照明不足時,應在溫度表、水位表、壓力表及操作地點和通道處設置足夠的照明燈,照明燈距工作面<2.4m時,應采取防止觸電措施或用≤36V電壓。檢修時,手提行燈電壓≤12V。
(8)操作地點通道不暢通的,應打通通道。保證爐前通道≥3m。需要在爐前進行撥火和清爐操作時爐前操作場地應≥2m加燃燒室總長。鍋爐側面和后端與鍋爐房側墻和后墻的通道凈距≥0.8m,以保證能更換鍋爐管束和其它附件。對于空間狹小且無法改變的,可改變管道閥門的位置,使其方便操作。
(9)未設置平臺和扶梯的,應按照圖紙或實際情況設置平臺和扶梯。兩臺爐以上時應使其連通,以保證通行和操作方便。
(10)沒有水處理設備間時,應在鍋爐房兩側靠近水泵處加蓋水處理間。當D≤32t/h且P≤1.0MPa或Q≤2.8MW時可采用爐內加藥處理,不設水處理間。
(11)煙囪高度不夠的,煙囪高度應按1t為20m、2t為25m、6t為30m的要求加高,在煙囪周圍半徑200m的距離內如有建筑物時,煙囪高度一般應高出建筑物3m以上,且同時進行拉固。
綜上所述,鍋爐房的建造應符合國家法規及有關標準、技術要求的規定,在鍋爐安裝前應將鍋爐房平面圖(應標明與相鄰建筑物的距離),報請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審批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對于正在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鍋爐房(由于歷史、經濟等各方面因素造成的),可按上述方法或因地制宜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實現鍋爐安全經濟文明運行,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關鍵詞:鍋爐房;問題;措施
鍋爐房屬于丁類生產廠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但目前在林區使用的鍋爐房,有很多是由廠房、辦公室或民用房改建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已無法改造,嚴重影響鍋爐的安全運行、操作和檢修,且鍋爐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又會怏及相鄰廠房內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鍋爐房的建筑結構和布局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現就主要問題談一下改進措施:
(1)借用住宅樓側墻蓋的偏廈型鍋爐房,應在住宅樓側墻外則重新砌筑材料為非燃燒體、耐火極限為4h的防火墻。
(2)設在多層建筑的第一層,且建筑結構沒有相應的抗爆措施的鍋爐房,應按照規定增加抗爆建筑。
(3)設在木材生產車間內,無防火隔斷墻的鍋爐,應用非燃燒體、耐火極限為4h的材料砌筑防火墻,防火墻直接砌筑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非燃燒體屋面400m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500mm。
(4)鍋爐房無泄壓面積時,應在靠近容易爆炸部位且是非承重墻的部位開設面積≥10%鍋爐間的占地面積的泄壓窗。但布置泄壓窗時,不得面對人員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5)鍋爐房地面不平且有臺階、有積水時,應重新鋪砌地面。地面要求平整,有一定坡度,坡度的最低處應設滲水口,以利積水排出。鍋爐房凈空高度不夠,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距離太近時,應按照鍋爐的操作地點和通道凈空高度≥2m,鍋爐和省煤器等的上部不需操作時,凈空高度≥0.7m的要求,提高屋頂高度(如輕型屋頂)。不能提高時,則在鍋爐與承重梁柱之間加隔熱措施,以防止高溫損壞梁柱。
(6)通向室外的門向內開或橫開時,應把門改為向外開位置。門外不得有固定建筑物阻擋門的開啟。
(7)鍋爐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和通道等處照明不足時,應在溫度表、水位表、壓力表及操作地點和通道處設置足夠的照明燈,照明燈距工作面<2.4m時,應采取防止觸電措施或用≤36V電壓。檢修時,手提行燈電壓≤12V。
(8)操作地點通道不暢通的,應打通通道。保證爐前通道≥3m。需要在爐前進行撥火和清爐操作時爐前操作場地應≥2m加燃燒室總長。鍋爐側面和后端與鍋爐房側墻和后墻的通道凈距≥0.8m,以保證能更換鍋爐管束和其它附件。對于空間狹小且無法改變的,可改變管道閥門的位置,使其方便操作。
(9)未設置平臺和扶梯的,應按照圖紙或實際情況設置平臺和扶梯。兩臺爐以上時應使其連通,以保證通行和操作方便。
(10)沒有水處理設備間時,應在鍋爐房兩側靠近水泵處加蓋水處理間。當D≤32t/h且P≤1.0MPa或Q≤2.8MW時可采用爐內加藥處理,不設水處理間。
(11)煙囪高度不夠的,煙囪高度應按1t為20m、2t為25m、6t為30m的要求加高,在煙囪周圍半徑200m的距離內如有建筑物時,煙囪高度一般應高出建筑物3m以上,且同時進行拉固。
綜上所述,鍋爐房的建造應符合國家法規及有關標準、技術要求的規定,在鍋爐安裝前應將鍋爐房平面圖(應標明與相鄰建筑物的距離),報請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審批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對于正在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鍋爐房(由于歷史、經濟等各方面因素造成的),可按上述方法或因地制宜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實現鍋爐安全經濟文明運行,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